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3-050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前生物”)
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武汉科前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科创公函【2023】0303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就《问询函》中的问题逐项进行
了分析,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 1、公告显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
吴美洲、叶长发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三人于 2018 年 11 月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承诺各方保持一致行动至公司上市满 36
个月。2023 年 9 月 22 日,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请公司
核实并补充披露:(1)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
动人协议书》的背景及考虑因素;(2)上述七人是否在公司生产经
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其他一
致行动或利益安排;(3)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内
部治理、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的影响,公司是否会出现控制权
不稳定的风险。如是,请说明公司拟采取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一)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
背景及考虑因素
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客观条件已形成
根据 2018 年 11 月签署的原《一致行动人协议》,陈焕春、金梅
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承诺并同意在公司上市
后 36 个月内,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巩固各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在公司召开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 3 日之前,应由陈焕春召集各方先进行协商。
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决定;
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过半数的多数人相同意见形成决定。各
方形成决定后,应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按照该决定表决。如各方担任公
司的董事,该等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按照该决定表决。
原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了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
稳定,对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为发行人科学决策和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起到了促进作用。2020 年 9 月 22 日,公司完成首次
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目前,公司上市已满三年,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公司经营管理内控水平
已有长足进步。因此,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
阶段性目的已实现,相关协议到期后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
签的客观条件已形成。
行动人协议》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1 日披露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辞职的公告》,陈焕春因相关规定,申请辞去公司
董事长、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金梅林因个人原因,
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叶长发已于 2003 年 11 月从华中农大退休后,被公司聘请从事工
会管理工作,2017 年 9 月,叶长发从公司离职不再从事工会管理工
作,仅担任监事。
根据原《一致行动人协议》,陈焕春等七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策表决前,需针对各决策事项进行事前协商。由于陈焕春、金梅林
承担较多重大课题及科研项目的主持任务,叶长发已退休,决策表决
前的协商事项耗费其较多的精力,鉴于公司在筹备上市工作启动至今,
公司治理水平已明显得到提升,符合公众公司要求,为更多地专注个
人事务,上述三人决定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但依然会按照
公司治理的相关决策程序依法依规行使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上市以来,已经逐步就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等形成了有效的
选拔和晋升机制,鉴于陈焕春等七人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已到
期终止,在整个兽用生物制品行业以及公司新的发展态势下,公司实
际控制人调整限于在原有一致行动人框架内进行,避免原有的经营核
心发生重大变动,在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四人原有决策核
心稳定的基础上保证公司既定的发展战略能够持续推进落实并持续
回报社会,努力实现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上述七人是否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
安排等方面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经公司与上述七名原一致行动人核实,七名原一致行动人均出具
如下说明:
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上意见一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
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荣、吴美洲共同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外,原一致行动人之间
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且与公司截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的
其他前十大股东之间也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地享有
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将按照新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股东
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
稳定发展。
综上,上述七名原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
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
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三)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内部治理、管理及
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的影响,公司是否会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在财务、
销售、运营等各个方面与主要股东均保持独立,公司各内部职能部门
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形成了高效、可靠的内部控制机构,在内部控
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及运行情况进
行自我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有效的保证了
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与运行效率。
公司依法建立了健全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管理层会议组成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在多元化股东结构下
能够实现董事会和管理层稳定运作,同时,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
及三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治理细则,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独立董事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各组织机构独立运作、相
互协调,制衡机制有效运作,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透明、清晰、有效;
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企业运作需要,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内部控
制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规定,保证内控制
度的完整、合理、有效及公司治理的不断完善。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在公司全职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
作的开展与落实,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有序,公司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人员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将持续
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正常运转,保证公
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
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内部治理、
管理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出现控制权不稳
定的重大风险。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查阅原《一致行动人协议》、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及相关
说明,了解新《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团队的
变动情况、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等,本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理性;
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
吴美洲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
排;
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
重大风险。
【律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理性。
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新签署
《一致行动人协议》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或利益安排。
及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
重大风险。
问题 2、根据前期信息披露,股东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
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已于
东在未来 12 个月内视市场情况进行增持或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请公司结合相关股东前期承诺情况,核实上述股东之间一致行动
关系的解除是否为了分散减持或存在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原一致行动人前期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原七名一致行动人陈
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已作出关于
股份限售和减持的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
吴美洲和叶长发承诺: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
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人真
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
启盖、吴斌和方六荣承诺:
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发前股份。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且
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
美洲和叶长发承诺:
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本人在限售期限
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证发[2019]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
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
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是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份相
关承诺
首先,原一致行动人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
动人协议》系三人出于个人意愿,谨慎考虑后作出的决定。公司上市
三年,经营正常稳定,内部沟通机制畅通,公司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
制有效运行,三位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基于考虑自身情况
而作出的决定,并非是出于分散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目的。一
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背景及原因详见本问询回复之问题 1 之“【公司回
复】”之“1、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
的背景及考虑因素”。
其次,原一致行动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
吴美洲、叶长发已书面确认,上述七人在科前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时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已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届满并
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起上市流通。截至确认函签署之日,上述七人均
严格遵守了关于股份限售和减持的前期承诺,上述股东之间一致行动
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为了分散减持或存在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情
形。
最后,根据原一致行动人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
荣、吴美洲、叶长发的书面确认,上述七人暂无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
向。陈焕春、金梅林和叶长发均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依然需要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大股
东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上述七人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其将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原七名一致行动人在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何启
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四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符合协议约
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亦未违反
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原一致
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为了分散减持或存在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
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
吴美洲、叶长发七人的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督促相关主体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的要求。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招股说明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
确认函,本持续督导机构认为,上述股东之间原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不存在为了分散减持或存在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情形。
【律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原七名一致行动人原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为了分散减持
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的情形。
问题 3、公告显示,自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协议》生效后,公
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四人合计持
有公司 27.48%股份。请你公司:(1)结合公司董事会的具体构成、
各董事的提名任免情况、董事会决策机制,补充披露陈焕春、金梅林、
叶长发能否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2)函询并披露主要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协议或口头
约定、是否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3)结合
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及后续安排,新《一
致行动协议》关于分歧解决机制的约定等情况,补充说明认定何启盖、
吴斌、方六荣、吴美洲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结合公司董事会的具体构成、各董事的提名任免情况、董
事会决策机制,补充披露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能否对公司董事会
施加重大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9 人组成,包括原一致
行动人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以及陈慕琳、钟鸣、刘春全、3 名独
立董事,均由董事会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方式
依据上述董事的提名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审核董事资格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董事会提名
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具体情况如下:
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提名规则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公司制
定的《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提名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决策
程序及议事规则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提名委员会组织机构独立,提
名规则明确,权责清晰。
②提名过程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董事(含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一)候选人经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二)持有
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未
对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或原一致行动人可提名的董事会席位数量进
行分配或予以明确规定。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董
事候选人建议名单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委员会提名过程依法进行,
提名结果的独立性、公允性、民主性、科学性可以得到保障。
③选举过程
公司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不
同候选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持
有的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根据本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
事通过。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结合董事会构成和决策机制分析,董事会决策需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无董事能够单独控制董事会决策,无董事能够
单方面决定或否决董事会审议事项。陈焕春、金梅林、叶长发三人并
不是公司董事,亦无法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二)函询并披露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
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
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向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函询,并收到其书
面回复:
长发回复如下:
“截至本函回复之日,本企业/本人与科前生物其他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
定,本企业/本人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陈慕琳、徐高原、陈关平、汤细彪、钟鸣、邹天天)
回复如下:
“截至本函回复之日,本人与科前生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本人
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
如下:
“截至本函回复之日,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共同签
署的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外,与科前生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
综上,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共同签署的新《一致行
动人协议》,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
头约定,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
(三)结合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及后
续安排,新《一致行动协议》关于分歧解决机制的约定等情况,补充
说明认定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
性
截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总股本为 466,168,016 股,公司持
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其持股情况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参与公司经营
股东名称
号 (股) (%) 管理情况
武汉华中农大资 推荐其董事刘春全
产经营有限公司 担任公司董事
为公司核心技术人
员
为公司核心技术人
员
公司董事及公司核
心技术人员
公司监事会主席及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董事及公司核
心技术人员
其中,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为公司董事,吴斌、叶长发为公
司监事,原一致行动人陈焕春、金梅林已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分别辞
去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职务。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在任职期内仍按照现有人员进行履职,暂无其他安排。
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关
于分歧解决机制的约定如下:“在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 3
日之前,应由吴斌召集各方先进行协商。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
外,各方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决定;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过半数的多数人相同意见形成决定。各方形成决定后,应在股东
大会会议上按照该决定表决。如各方担任公司的董事,该等董事应在
董事会会议上按照该决定表决。”
合理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
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合计持有公
司 27.49%股份,四人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各方在处理有关公
司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
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
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巩固各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四
人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远超过公司其他股东分别所持公司股份,同
时,根据主要股东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陈焕春、金梅林
作出的说明,其未与公司其他主要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不能单独
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何启盖、吴斌、方六荣、
吴美洲作为一致行动人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
四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另外,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均担任公
司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也能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将其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客观情况,具有合理性。
【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意见】
通过查阅新《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公告及相关回函,了解新《一致行动
人协议》签署后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团队的变动情况、公司的生产经
营情况等,本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协议》,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公司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
定,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益安排;
理性。
【律师核查结论】
经核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三人无法对公司董事会施加重大影响。
洲共同签署新《一致行动人协议》,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公司
其他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与公司经营管理
决策相关的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其他利
益安排。
洲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客观情况,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