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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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469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兔宝宝”)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师、冯晟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德华兔宝宝装饰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曾就公司
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
计划”)出具了“TCYJS2021H159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1H1836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1584 号”《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581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
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
宜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582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华兔宝宝
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激励计划所涉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和遗漏。
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公司是由浙江德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 2001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1 年 12 月 27 日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的股本总额为 8,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公司的前身浙江德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系成立于 1992 年 7 月 6 日的外商投资
企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2005]11 号”
文核准,公司于 2005 年 4 月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2,200 万股,注册资本增至 12,200 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25 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兔宝宝”,证券代码 002043。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已分别出具批复文件,同意公司(因首
次公开发行)增加注册资本事宜。
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6095805007”的《营业执照》,目前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839,806,372.00
元,住所为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丁鸿敏,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油漆、辅助材料的批发无储存经营(凭许可证经营),木
制品检测(凭许可证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
息服务)
(凭许可证经营),人造板、装饰贴面板,木质地板(限分支机构生产)、其
它木制品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木门、衣柜厨具、
木制家具的销售,速生木种植,原木的加工和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质量技术咨询
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家居用品设计,会展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品牌
管理服务,装饰材料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
如下法定程序: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德华兔宝宝装饰
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勇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日就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出具核查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持股计划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决定调整本次
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通过了《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
订稿)》,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划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
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三、关于本次回购
(一)关于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授权
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
等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有权决定本
次回购相关事宜。
(二)关于本次回购的股票价格和股票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按《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十三章相关规定情形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议案,公司
将对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60,000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5.01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本次回购总金额为 339.73 万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已履行的程序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的事由、数量和回购价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
法律意见书
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的事由、数量
和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所引
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9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