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材料及人员资料,经讨
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公司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况。杨启龙先生和吕挺锋先生的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及专业能力符合聘任岗位的任职要求。
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杨启龙先生和吕挺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
任其龙
黄灿
雷新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