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苏州瑞玛
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出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会议材料,并
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汇报,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向关联方苏州瑞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租厂房系正常的商业交易行
为,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除租金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
电费、物业费、装修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等)先由公司代为缴纳符合实际情况,
相关费用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
构成影响。
因此,我们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认可,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届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健、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