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楹: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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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召开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监
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
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用于本次激励计划。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
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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