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凯股份: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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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洛凯股份              股票代码:603829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月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 23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三次修订稿)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凯股份”、“公司”)为满足公
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0,343.12 万元(含 40,343.12 万元),
在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投资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
             合计                 43,755.28       40,343.12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
用金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不足
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
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
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相当于在发行公
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因此兼具股性和债性。可转债通常具有较低的
票面利率,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目前公司整体处于较快发展阶段,对长期性质的资金有较高的需求。公司本
次发行可转债,能够降低融资成本,为股东带来更丰厚的利润回报,也为公司的
长期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现有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A股股东有权放
弃优先配售权。向公司现有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
中予以披露。公司现有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以及公司现有A股股东放弃
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
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完成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
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
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
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
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以上公式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
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
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
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
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的规定。
年产生的利息不超过1,210.29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
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分别为41.71%、51.71%、51.57%和53.46%,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
资产负债结构。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回款情况良好,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较
强,有足够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万元、7,429.93万元和7,536.0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6,155.93万元、6,512.72万元和6,492.55万元,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
有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最近三年持续盈利。
产收益率分别为8.59%、8.44%、7.82%,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平均不低于6.00%。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的规定。
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
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
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
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
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
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
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
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新能源及智能配网用新型电
力装备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新能源及智能配网用新型电
力装备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
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
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343.12万元(含40,343.12万元),
且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预计不超过50%,
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
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
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
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
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10)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
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
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
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以上公式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
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
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
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1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
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
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2)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Q为转股数量;
  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
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
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3)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
情况等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
次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4)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
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
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
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2)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5)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普通股股东
(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6)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7)向公司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现有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A股股东有权放
弃优先配售权,向公司现有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
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以及公司现有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
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18)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①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B、根据《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C、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E、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F、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
息;
  G、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H、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若公司发生因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而
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②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
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
务。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
有人会议:
 A、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C、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D、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
重大变化;
 E、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F、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
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G、公司拟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H、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I、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J、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④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董事会;
  B、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
  C、债券受托管理人;
  D、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须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
关信息。
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
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
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
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
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
股东”的规定。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
得向上修正。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
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发行
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年产生的利息不超过1,210.29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
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
定。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新能源及智能配网用新型电
力装备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
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
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
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
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认
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已
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
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
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
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现有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的《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七、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
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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