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 北京植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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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44-4 号
                           二〇二三年十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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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丹科技/公司       指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指
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尾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符合的情形,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植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44-4 号
致: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植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金丹科技的委托,担任金丹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金丹科技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
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
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金丹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金丹科技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
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
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
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事
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丹科技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批
准与授权程序如下所示: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于培星、崔耀军、石从亮回避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同时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并同
意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监事会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核实意见如下:
  “列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张复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1 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
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其他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
前,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9 日至 2023 年 9 月 18 日,在公司内部就本次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其中,本激励计划涉及的 1 位拟激励
对象在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自愿放弃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再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因此,除 1 名拟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外,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经办相关
事宜。
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因 1 名拟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数由 125 人调整为 124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85 万股调整为 178.83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调整为 21.17 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9 月
予 178.8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同意公司向
符合条件的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8.8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
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8.8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11.07 元/股。
  (二)本次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
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的议案》,决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21.17 万股调整为 15 万股,本
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相应由 200 万股调整为 193.83 万股。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
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的议案》,决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21.17 万股调整为 15 万股,本
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相应由 200 万股调整为 193.83 万股。
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
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公司
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事
项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
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的议案》,为了保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股票的稀缺性与数量稳定,更好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
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21.17 万股调整为 15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相应由 200 万股调整为 193.83
万股。
  此外,监事会经审议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经查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中对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关于“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
留部分股票数量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后的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事
项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相关的公告文件。随着本次激励
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事项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
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公司
批准与授权,调整后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减少预留部分股票数量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郑   超
                                  黄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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