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核、监督,以及对有关资料的
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
况及市场波动等因素,公司拟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从不超过人
民币128,563.49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不足的部分将由公司自
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亦作相应调整。该调整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