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
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
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
(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
二、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员工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
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
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与会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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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忠 王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