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净环保: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暨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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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龙净环保          公告编号:2023-098
债券代码:110068          债券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福建龙岩市工业中路 19 号龙净环保工业园 1 号楼 2 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
序号                    议案名称             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回购公
     司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相关内容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
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
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
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
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388    龙净环保         2023/10/11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请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1:00 点
前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外地股东可以传真与信函
方式登记(以抵达公司证券部时间为准),出席会议时需验看原件;
  (二)法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三)个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
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事规则: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大会有关程序方面事宜。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
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正式开始前向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登记,并书面提交发言的内容要点。本次股东大会安排股东发言顺序根据
持股数量多的在先,发言围绕大会的议案,每位股东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的,
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能发言。
  (五)除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成员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投票过程中股东应听从大会工
作人员安排,维护好股东大会秩序。
  (七)股东需了解的超出会议议案范围的公司具体情况,可以在会后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咨询。
七、现场股东大会主要程序
  (一)主持人根据股东签到情况,宣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人数、代表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本金额的比例。
  (二)主持人宣布大会工作人员(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名单。
  (三)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正式开始。
  (四)宣读股东大会议案。
  (五)股东对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意见,公司相关人员回答提问。
  (六)股东审议上述议案并进行投票表决。
  (七)投票表决完毕后,宣布休会(由唱票人、记票人、监票人对现场表决结
果进行统计,等待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八)监票人公布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九)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等事项进行见证。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八、其他事项
 邮政编码:364000   联系电话:0597-2210288   传    真:0597-2237446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召
开的贵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增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
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 2: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代表:
  为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同时,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结合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情况、财务状况等,公司
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回购股份的种类:A 股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拟回购股份的金额、数量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9,500
万元(含)。假设按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18 元/股测算,预计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的数量约为 473 万股至 527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 0.44%至 0.49%。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实际实施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除权除息
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
进行相应调整。
  (四)拟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 18 元/股(含),低于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
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
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个月。公司经营层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
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
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根据市场情况及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实施需要,公司董事会
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八)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 6 个月。如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因公司股票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
上顺延的,则决议有效期相应顺延。
  请审议!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回购公
              司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
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及由董事会授权相关
人士及其转授权人具体办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董
事会决定调整回购方案、提前终止回购方案、根据情况酌情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回
购股份等事宜;
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
合约;
业务;
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实施已回购股份的注销,并办理相关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回购方案以及《公司章程》有明
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
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请审议!
           议案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适应公司未来经营发
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部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多少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多少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不得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对参股(非控股)企业
提供担保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持有股权比例,且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少数股东需提供反担保,若有特殊
情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原: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应遵循如下审批原则: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独立董事应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应遵循如下审批原则:
  (四)独立董事应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
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请审议!
  议案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增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代表:
  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龙净储能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储能”)
生产经营需要,龙净储能拟向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15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将在此授信额度内为龙净储能提供担保,具体
担保品种以银行实际批复为准。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福建龙净储能电池有限公司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
   被担保人龙净储能为 2022 年 12 月新成立的公司,目前仍处于建设期,未产
生营业收入与利润。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龙净储能资产总额为 7,922.56 万元,
负债总额为 8,000.74 万元,净资产为-78.18 万元,2023 年 1-6 月未产生营业收入,
净利润为-78.18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能 100%股份。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龙净储能正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其稳定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行和管理情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担保
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授权单笔 5,000 万以上(含本数)由公司总裁、单笔 5,000 万(不含
本数)以下由财务总监代表公司(含子公司)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之内,根据公
司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和办理上述担保业务,其所签署的各项相关合同(协议)、
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
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事项之日起至
  请审议!
     议案五: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票据质押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代表:
  为推进公司业务发展,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优化财务结构,公司(含子公司)
拟与浙 商 银 行福州分行开展票据池或资产池业务(以下都简称为“票据池”)。公司
(含子公司)拟为所有子公司向浙 商 银 行福州分行提供的票据池质押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以及本公司调剂给子公司的授信额度用于办理票据池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合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具体担保品种以银行实际批复为准。
  一、票据池业务概述
  票据池业务是合作金融机构为公司提供的票据管理业务。合作金融机构为公司
提供商业票据汇票鉴别、查询、保管、托收等一揽子服务,并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
随时提供商业票据的提取、贴现、质押开票等,保证公司经营需要的一种综合性票
据增值服务。
  本次拟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为浙 商 银 行福州分行。浙 商 银 行是全国
范围内综合实力较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在有效期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期限
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止。具体质押及担保业务开展期限以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并表内所有子公司向浙 商 银 行福州分
行提供的票据池质押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本公司调剂给子公司的授信额度用于
办理票据池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计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具体担保
品种以银行实际批复为准。
  二、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暨票据质押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本次开展票据池质押担保的对象皆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范围内。
  三、业务授权
  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代表公司(含子公司)、授权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各子
公司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之内,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办理上述业务,其所签署
的各项票据质押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
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事项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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