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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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解放             公告编号:2023-075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28 日下午 14:4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8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5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21,246,86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4.5582%。其中:
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解放   公告编号:2023-07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338,508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75,532,42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8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914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5,338,50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6%。
了会议。
     二 、 提 案 审 议表 决 情 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子公司土地房屋征收的议案》
   同意 3,920,946,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231,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018%;反对 30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解放         公告编号:2023-075
   同意 3,920,478,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4%;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4,764,3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31%;反对 768,0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 3,920,946,0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3%;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231,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6018%;反对 30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0000%。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884,755,0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94%;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40,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51.6873%;反对 22,714,0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证券代码:000800       证券简称:一汽解放         公告编号:2023-075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408%。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曹雪峰律师、李科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 备 查 文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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