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86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及《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3-084)。2023 年 9 月
会,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下午
— 1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7,616,85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14.970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24,766,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466,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421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4,466,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7%;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612%;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0%。
— 2 —
关联股东进行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36,8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612%;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36,8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612%;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 3 —
同意 52,336,8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612%;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36,8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612%;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36,8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612%;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 4 —
同意 52,336,8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612%;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36,8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612%;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336,8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612%;
反对 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5 —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陈志坚、张凡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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