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聘任人员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
身体状况,应能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临时会议的聘任结果。
二、关于控股孙公司为肥西农批市场配套住宅的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
性担保的独立意见
肥西丰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发的配套住宅的合格购房人向银行申请
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系肥西农批市场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且
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同时对担保额度进行限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对象不包括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构
成关联交易,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
三、关于参与投资设立合肥市国资国企创新发展基金、合肥市科创接力创
业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肥市国资国企创新发展基金、
合肥市科创接力创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需要,在保证主营业务
发展的前提下,借鉴合作方专业的投资管理经验,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公司现代化
产业布局,培育新的增长点,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公司参与投资基金涉及的关联
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
司参与投资设立合肥市国资国企创新发展基金及合肥市科创接力创业投资基金。
独立董事:方福前、李姝、丁斌、周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