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三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
管理层确定其报酬的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公司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保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
工作的质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于公司续聘二〇二三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袁新文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