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候选人履历,9 名董事候选人具
备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应的岗位职责;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
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上述 9 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公司第五届董事津贴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公司
长远发展,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
津贴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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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肖长清、贺志勇、宋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