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宁华物产与能源交通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说明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
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
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认可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