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拓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已由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人的提名资格、非独立董事及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经对被提名的九位董事候选人邬建树、邬好年、王斌、潘孝勇、吴伟锋、王
伟玮、谢华君、赵香球、汪永斌的履历资料进行审核,我们认为:上述九位董事
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
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邬建树、邬好年、王斌、潘孝勇、吴伟锋、王伟玮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谢华君、赵香球、汪永斌为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工业厂房租金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亦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新设
的境外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北美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一般
商业惯例,总体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项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英 赵香球 汪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