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以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成都大
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
谨、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
有利于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客户资源,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
司按照对外担保的条件严格筛选、谨慎管理,要求被担保对象即公司客户就公司
担保事宜提供反担保措施以加强风险控制。目前公司客户通化县巨丰采石场(普
通合伙)、泽库县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耀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常开
展经营,资产、资金、资信状况良好,风险总体可控,公司为其担保不会给公司
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风险。
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机器
设备及支付融资租赁费用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回购担保相关事项的会议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何真、何熙琼、王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