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敏芯股份
股票代码:68828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 8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 2 号润港产业园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 2 号润港产
业园 6 号楼 10 层(10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 2 号润港产业园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 2 号润港产
业园 6 号楼 10 层(1002)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胡维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 8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梅嘉欣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 8 号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不再续签
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 年 9 月 2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
三、依据《证券法》、
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敏芯股份/上市公司 指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指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指 胡维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指 梅嘉欣
李刚、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胡维、梅嘉
欣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书) 指
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李刚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3707271975********
国籍 中国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
通讯地址
家浜巷 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 2 号
主要经营场所
润港产业园 6 号楼 10 层(10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刚
出资额 185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1PBARG1J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7 年 7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7 月 4 日至 2037 年 6 月 15 日
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李刚 男 中国 上海市 否
人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 2 号
主要经营场所
润港产业园 6 号楼 10 层(10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刚
出资额 2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346322373M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35 年 7 月 14 日
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李刚 男 中国 上海市 否
人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胡维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5201111976********
国籍 中国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
通讯地址
家浜巷 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梅嘉欣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3201011978********
国籍 中国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
通讯地址
家浜巷 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
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李刚先生分别是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
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9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
起五年内,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如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股
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
各方共同名义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
有关事项行使提案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各方同意按照李刚先生的意见决定提
案意见。
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前,各方须充分沟通协商,
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
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
方同意按照李刚先生的意见决定表决意见。
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届满。在原《一致行动协
议》的有效期内,协议签署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公司
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
再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引
起,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
再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引
起,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胡维先生和梅嘉欣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 16,789,042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持股数量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6,789,042 31.33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控制的一致
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
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13,533,656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5.25%;胡维先生持
有公司 1,584,956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96%;梅嘉欣先生持有公司 1,670,43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3.12%。胡维先生和梅嘉欣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数量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持股比例(%)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
第一组 2 1,850,000 3.45
合伙)
合伙)
合计 13,533,656 25.25
第二组 1 梅嘉欣 1,670,430 3.12
第三组 1 胡维 1,584,956 2.96
注:1、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
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胡维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梅嘉欣
签署日期:2023 年 9 月 28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案文件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敏芯股份证券部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苏州市
限公司
股票简称 敏芯股份 股票代码 68828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注册
李刚 不适用
姓名 地
苏州工业园区独
墅湖科教创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注册 (东区)东石泾港
名称 (有限合伙) 地 路2号润港产业园
室
苏州工业园区独
墅湖科教创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注册 (东区)东石泾港
名称 (有限合伙) 地 路2号润港产业园
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注册
胡维 不适用
姓名 地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注册
梅嘉欣 不适用
姓名 地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减少 □ 有 ?
有无一致行动人
量变化 不变 ? (系一致行动关系解 无 □
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否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否 □
大股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李刚持股数量:10,745,026股;持股比例:20.05%;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1,850,000股;持股比例: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938,630股;持股比例:
梅嘉欣持股数量:1,670,430股;持股比例:3.12%;
胡维持股数量:1,584,956股;持股比例:2.96%。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李刚持股数量:10,745,026股;持股比例:20.05%;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1,850,000股;持股比例: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938,630股;持股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梅嘉欣持股数量:1,670,430股;持股比例:3.12%;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胡维持股数量:1,584,956股;持股比例:2.96%。
李刚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
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共持有公司13,533,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合并计
算。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 间: 2023年 10月 9日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 式: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于2023年10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期,信息披
时间及方式 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不适用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不再续签所引起,不涉
金来源
及资金来源)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内继续减持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不适用
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不适用
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