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生物: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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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 [2023]第 095 号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UN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金融中心 A 座 2109 邮编:100037
  电话(Tel):010-68013837 传真(Fax):010-68013837 转 666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 [2023]第 095 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强生物”)
与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出具。
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
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九强生物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
见。
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九强生物提供的文件
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议通过《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独立意见。
议通过《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议通过《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取消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
议通过《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的议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收到提案后同意将《关于<第五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取消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
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 年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第五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
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并
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及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应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且授予日须为交易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日起 60 日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的成就
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   帆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志钢
                           杨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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