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拟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基于独
立判断,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
构进行了沟通,因此,我们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肖幼美、杜建铭、张淑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