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智
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报披露前,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进行实
地考察,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
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
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
沟通,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进
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
报前,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
见。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 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 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公司应予以向股东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 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
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
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