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57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1,642,918.87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
生的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
科”)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1 民初 2027、2280、2335-2339、2570、2591-2602、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王玉兰等 22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
做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55)。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王玉兰等 22 名投资者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现已审理
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
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玉兰等 22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
花税合共 1,642,918.87 元;
(二)驳回原告舒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合共 31,653.51 元,由原告舒洪负担 604.51 元,被
告风华高科负担 31,013.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王玉兰等 22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
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
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
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