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23-063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日期: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
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李郑周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 理人共
份数的 57.970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
表股东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69,743,12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数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196,728,85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20.1325%。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 州)
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 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孙公司申请保函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
结果:
同意 566,471,97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6,728,85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中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中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借贷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66,470,77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1,2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 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6,727,65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
反对 1,2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中有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黄忠兰、吴锦帆律师见 证, 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