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怀集登月气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
月气门”)在人民币11,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
支行申请融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额度范围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
行申请融资,融资期内,登月气门以其名下汇票、不动产、设备等资产作为担保。
根据银行要求,公司股东张弢、欧洪先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登月气门向工商
银行的融资提供质押担保,并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为登月气门向中国银行的融资
提供担保,并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以上担保均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登月
气门提供任何反担保。张弢、欧洪先为公司股东,且担任登月气门董事职务,本
次交易构成为关联交易。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登月气门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张弢、欧洪先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登月气门
提供任何反担保,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同
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本页无正文,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董秀良 申士富 张永德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