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10,822.55 万元置换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
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
基础上,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
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
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
同时,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
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
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
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
三、《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操作
流程,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独立董事:毛磊、季学庆、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