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空调: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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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02   证券简称:哈空调     编号:临2023-026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收到裁决书。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哈尔
   滨天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功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申请人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应赫公司”)申请解除与仲裁被申请人 2018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资产
   转让协议》,并返还转让款、转让款利息损失、交易佣金、交易佣金利息
   损失等合计金额人民币 11,684.47 万元。(相关公告详见 2023 年 2 月 8
   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仲裁结果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合计金额约为 8,552.21 万元,上述
   金额含资产转让款、交易佣金、本案仲裁费;不含交易佣金利息损失。其
   中上市公司需支付申请人合计金额约为 7,882.54 万元、天功公司需支付
   申请人合计金额约为 669.67 万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合计金额约
   为 3,211.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
   影响,由于仲裁尚未执行完结,公司暂时无法测算准确金额,公司将根据
   本次仲裁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根据仲裁申请人应赫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哈空调”)、天功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
仲裁条款及应赫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之间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2】哈仲立字第 1911 号。
赫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为:哈空调、天功公司;仲裁方: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
决终止应赫公司与哈空调及天功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被申请人哈空调、天功公司支付申请人应赫公司资产转让款、交易佣金合计
支付之日止的佣金利息损失(佣金利息损失以尚欠交易佣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哈空调承担本案仲裁
费 53.70 万元、天功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 4.92 万元。
    二、案件事实陈述
尔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挂牌转让底价分别为 7,454.32 万元、632.94 万元。
挂牌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具体内容详见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转让公告(公告号:
单,王岗厂区资产成交价格为 7,456.04 万元,天功公司位于王岗厂区资产成交
价格为 633.09 万元,受让人:黑龙江省应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价格分别为 7,456.04 万元、633.09 万元。
司及天功公司已将挂牌转让给应赫公司的厂区、厂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
施实物交付给应赫公司。
   就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公司及天功公司与应赫公司发生了争议。根据公司
及天功公司与应赫公司的协议约定,公司及天功公司与应赫公司产生的争议应提
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相关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2018 年 4 月 19 日、2018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2 月 8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三、 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号《裁决书》,申请人:应赫公司,被申请人:哈空调、天功公司,裁决如下:
    (一)终止申请人应赫公司与被申请人哈空调、天功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
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被申请人哈空调支付申请人应赫公司资产转让款 7,456,400.00 元、
交易佣金 3,728,020.00 元;
    (三)被申请人天功公司支付申请人应赫公司资产转让款 6,330,900.00 元、
交易佣金 316,545.00 元;
    (四)被申请人哈空调、天功公司支付应赫公司自裁决之日起佣金实际支付
之日止的佣金利息损失(佣金利息损失以尚欠交易佣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五)驳回申请人应赫公司其他仲裁要求。
    申请人应赫公司预交的本案仲裁费 834,233.00 元,由被申请人哈空调承担
  本裁决书确定的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
履行上述给付义务。
  四、风险提示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仲裁尚未执行完结,公司暂时
无法测算准确金额,公司将根据本次仲裁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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