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9月)

证券之星 2023-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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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决定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审查人选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预。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提名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
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外,不得无故解除委员
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
格。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专业工作组,设组长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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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必要时,可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他委员可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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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信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
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见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务。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形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每一议案审议完毕后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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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进行表决,一项议案未获表决之前,不得对下一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意见;委员对其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当场统计公布,并记录在案。 会议以传真
方式作出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记录备案,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工
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议案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制作会议决议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与会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其他人员不得阻挠。
  第三十六条 参会人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议案材料、授权委托书、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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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执行,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
订。
  第四十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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