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人: 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9月)

证券之星 2023-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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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 号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当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共设立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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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存在主要
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的;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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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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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 号指
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
免职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或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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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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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第二十六条   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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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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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
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
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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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
要的专业意见。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述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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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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