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
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
意见:
经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独立性、过往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核查和评价,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
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
可意见》的签字页)
谭岳奇 陈丽红 李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