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二章 职责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
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
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每一年度公司均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
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的有关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予以
存档,重要文件应有公司高管与独立董事签字,并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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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
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独立董事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和审计风控部相互配合完成。
第十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
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
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
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
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可能损害上市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
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
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
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
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
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
定性因素等。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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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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