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监事会在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激励对
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