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核
查,我们认为: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以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
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
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
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
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置合理,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
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卜功桃、崔惠俊、翟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