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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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
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
单位,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长和总经理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
务。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联络人,并报备
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控股子
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九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
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
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交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
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以信息报送单位的报表计算,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在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执行。
  (四)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用);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及面临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准备;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或者负面事件。
  (六)重大事件: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件:
联系方式等;
核意见;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生较大变化;
发生变动;
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虽未具体规定或者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标准,
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应信息属于公司应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情形或事件,均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应按本制度之规
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
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包括下属公司),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并按董事会办公室
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部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单位,负责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均不得
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第十七条 报告人负责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
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
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
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投资发展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报告人应于第一时间通知董
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的 5 号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营
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
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
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况;
付款安排;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成交确认书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
备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
门或分公司的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
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
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
  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如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
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公
司董事会的工作人员,再由工作人员上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
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分析和判断。董事会秘书评
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
董事长汇报,并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初稿。对不需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签字后
予以披露。对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
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相
关会议后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
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
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信息时,应在发布
信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如属于重大信息,应与证券部有关经办
人员沟通证券部是否已经知悉该等信息、该等信息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及是否已经进
行信息披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对于需要作信息披露的重大信
息,在公司指定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前,不得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板、网站等信息平台发
布该等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相关网
络信息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定期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未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督促报告义
务人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补充汇报,并办理有关的信息披露(如需),提议启动有关的责
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其分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收集、整理工作。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瞒报、漏报、
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将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
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
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
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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