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安井食
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
进行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
意见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行权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
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从而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张光玺
张伟
郑儒楠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