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红医疗: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3-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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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81      证券简称:中红医疗        公告编号:2023-089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A 股),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数上限为 877,8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5%,回购股数下限为 43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3%。
按回购价格上限 15.15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3,300,003 元,
回购金额下限为人民币 6,650,850 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
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人在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但不排除其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性;若上述主体在未来六个月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并经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
购的资金金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50%而触发该
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数下限
无法达到等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
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
案》《公司章程》等相关内容,公司编制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公司制
定了《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并作出了相关承诺(详见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事项),该预案已经公司
  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
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整。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公司回购、控股
股东增持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
价,其中履行公司回购股票承诺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情形: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净利润的 20%。
   根据上述内容及具体情形,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并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
和未来发展的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计划使用自有
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20.3975 元;以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股权登记日,公司
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10 转 3 派 7 元”后,2022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经除权除息后相应调整为 15.1519 元。自 2023 年 8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措施的启动条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该事项之日在 2023 年 8 月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15.15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
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
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自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
的资金总额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公司所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后的
全部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在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439,000 股不高于 877,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为 0.113%—0.225%)且不超过人民币 15.15 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价
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金额不高于人民币 13,300,003 元(该回购资金最高额不
超过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不低于人民币
  自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
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
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
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
并予以实施。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 877,888 股的上限数量,则回购
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在实
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
该股份回购稳定股价措施。
  (3)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在实
施期间内,如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时,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日以上的情形,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顺延后不
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
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司总股本的 0.225%)计算,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
无变动。 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为基础,
按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877,888 股全部被注销计算,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2,848,050   31.50    121,970,162   31.34
   三、总股本      390,007,800   100.00   389,129,912   100.00
司总股本的 0.113%)计算,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
无变动。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为基础,
按回购股份数量下限 439,000 股全部被注销计算,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2,848,050   31.50    122,409,050   31.42
   三、总股本      390,007,800   100.00   389,568,8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仅为根据回购股份数量上下限的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
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
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7,378,220,477.97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5,906,548,318.89 元,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股东所有者权益的 0.23%。公司本次计划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公司财务本部已对自有资金进行了合理安排,能够满足本次股份回购
的资金所需。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
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按回购股数上限 877,8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5%)测算回购股份方案
实施完成后,社会公众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仍在 25%(含)以上,期间如有非
社会公众股股东增持等情况,公司将合理实施实际回购数量,以确保公司股权分
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
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
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
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
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人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
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期间尚无明确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未来六个月尚无明确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
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
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减持。若未
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本
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
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履行减资相关决策程序,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回购股份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 2023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公司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
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
议的事项外),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
实际情况,调整股份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自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
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出席
并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稳定股价的方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
为履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承诺,综合考虑了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本次回购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上限为 877,8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5%,回购
股数下限为 43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3%。按回购价格上限 15.15 元/股
测算,预计回购金额上限为人民币 13,300,003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
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
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本
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且具有合理性及可
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
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内容,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全体监事出席并
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稳定股价的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稳定股价的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
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授权的有效期限自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
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下同)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3-075)、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关于使用
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稳定股价的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独
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大会股权登记日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83)。
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内超出回购价格上限 15.15 元/股,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
等不确定性风险;
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购下限等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综上所述,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回购规则》及《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
况:
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披露。
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
额。
事会将公告披露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货币资金储备及资金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
购计划及时到位。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
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前六个月内,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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