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苏泊尔”)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
以下事项进行认真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自律监
管指南》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人均授予规模较小,定价系贴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
上,综合考虑各激励对象薪酬情况,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确定的,不存在利益输送
的情况。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三个层次,具备全面性、科学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 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我们认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激励
基金管理办法》合理、有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的,有利于充
分调动经营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整体业绩提升和战略
目标达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陈俊 Chen Jun
Hervé MACHENAUD
Jean-Michel PIVETEAU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