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劲旅环
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确认 2022 年度审计
费用及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如下:
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 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相关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建国___________ 陈高才___________ 华 东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