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地素时
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负责的态
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
/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禁售期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
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
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
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
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
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
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合理,充
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行权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签署人:石维磊、张纯、李海波
日期:202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