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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慈文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
务所指派吴跃明、刘阳骄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已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予以公告。
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
露。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丽景路 95 号出版中心 2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花玉萍女士主
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8,671,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97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8,713,5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5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就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前
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上述一项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8,713,5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吴 跃 明
刘 阳 骄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