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