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引》和《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
处。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
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8.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