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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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色股份或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认真履行央企上市
公司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全面提升和展现企业品牌及
企业形象,促进海外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集
团公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向
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
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除外)以及其他合法受赠人
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管理”是指对对外捐赠
行为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范围界定管理、计划编制管理、
计划审批管理、计划执行管理、计划监督和评价等。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从紧原则。对外捐赠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改
革发展、和谐社区建设的宗旨相适应,从严和从紧控制资金
类和资产类捐赠,提倡和鼓励开展劳务服务或技术支持等形
式的捐赠,杜绝和避免接受摊派性捐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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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符合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要求,按规定履行程序,保证捐赠项
目合法合规,不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海外捐赠应遵守
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前要与被捐赠方进行
充分沟通,可征求我驻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必要时听取当地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确保符合要求并取得理解和
支持。
  (三)诚实守信原则。经内部决策后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在对外捐赠活
动中进行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四)量力而行原则。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
力、负债水平、现金流等方面的财务承受能力开展对外捐赠
活动,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五)区域统筹原则。合理统筹协调公司在同一地区出
资企业的对外捐赠工作,开展与公司和出资企业形象相匹配
的捐赠活动,提升对外捐赠的整体效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出资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捐赠业务的决策机构,主要
职责包括:审批公司对外捐赠制度;审批公司年度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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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审批公司年度预算外捐赠项目。
 第七条 党委会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要
求,前置研究审议公司对外捐赠业务管理事项,主要职责包
括:审议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审议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审议
年度预算外捐赠项目和按规定由党委会审议的预算内调整
项目;审议按规定由党委会审议的捐赠款项拨付。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对外捐赠管
理制度;审核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审核年度预算外捐赠项目
和按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预算内调整项目;根据《董
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审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捐赠款项
拨付。
 第九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是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出资企业,协调本部部门开展对外捐赠
活动,制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负责汇总、审核公司本部部门及出资企业年度对
外捐赠项目和预算情况,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计划,履行
公司决策程序。
 (三)负责协调、跟踪公司本部部门及出资企业对外捐
赠项目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协调本部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出资企业对外捐赠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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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按要求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公司季度和
年度对外捐赠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对外捐赠计划。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项目的预算控制、
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本部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
的对外捐赠计划编制和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对外捐
赠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备案,指定
部门和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对外捐赠管理工作,包括计划编制、
预算控制,项目报批、执行、跟踪、评估,相关统计报表编
制与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范围界定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捐赠,向定
点帮扶及乡村振兴地区捐赠,援助新疆、西藏、青海及其他
援助地区,助残、助学,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及其他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捐
赠,向企业基金会捐赠,其他捐赠。
  第十三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权属清晰、权责明确,
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类别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
产、其他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
对外捐赠。企业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
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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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
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
构或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合法受赠人进行,途径包括:企业慈
善基金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其他
公益性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及直接向受
益人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
拒绝。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和出资企业所有对外捐赠计划涉及
的预算事项均纳入年度财务预算进行管理。盈利能力大幅下
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
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
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
排对外捐赠支出,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境外和境内出资企业编制捐赠计划时要按照
年净利润指标等实际情况确定计划额度。
  境外出资企业年净利润较上年增加的,年捐赠计划的预
算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 300 万元;年净利润较上年减少的,
年捐赠计划的预算额度原则上应以上年实际捐赠额为基数,
按年净利润下降幅度同比例下降;处于建设期的海外企业,
年捐赠计划的预算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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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出资企业年净利润较上年增加的,年捐赠计划的预
算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 200 万元;年净利润较上年减少的,
年捐赠度划的预算额度原则上应以上年实际捐赠额为基数,
按年净利润下降幅度同比例下降,处于建设期的境内企业,
原则上不开展对外捐赠,特殊情况按程序进行预算审批。
  第十七条 境内出资企业因承担国家援疆、援藏、援青、
定点帮扶任务,境外出资企业因维护与所在国家(地区)政
府、社区关系需要等特殊原因,且年捐赠计划的预算确需超
出的额度的,需单独编制计划申请;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开
展对外捐赠,有以上特殊情况的,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部部门和出资企业编制年度对外捐赠计划,
需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支出预算等作出详细安排,并对上
年捐赠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出资企业还应对上年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计划审批
  第十九条 本部各部门、各出资企业应于每年 11 月底将
下一年对外捐赠计划报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计划经
公司初步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复后,公
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下一年度对外捐赠
计划,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核、董事会审批
后,批复给本部各部门、各出资企业执行。各出资企业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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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底将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
部门。
  第二十条 本部各部门和出资企业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
中如确需调整,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将调整事项和调整原因报
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由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编制
年中调整报告。经公司审核并报集团公司批复后,年中对外
捐赠计划调整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核、董事
会审批后,批复给本部各部门、各出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本部年度计划内捐赠项目款拨付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单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含)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实际捐赠发生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意后拨付;
  单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需报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研究、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拨付;
  单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需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总经理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年度计划内的捐赠项目款拨付,
由本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在支出发生时逐项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本部和出资企业年度计划内,确需变
更捐赠项目或调剂捐赠预算的,根据变更金额,按照审批程
序办理。
  公司本部涉及金额 30 万元以内的,经总经理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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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执行,同时向集团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报备;涉及
金额 30 万元(含)以上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总经理
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出资企业涉及金额 30 万元以内的,经履行本企业内部
决策程序通过后执行,同时向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报
备;涉及金额 30 万元(含)以上的,需履行本企业内部决
策程序并报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本部和出资企业如有确需在年度计划
外支出的对外捐赠项目,应按照申请年度计划的相关规定,
经中色股份审核,报集团公司批复,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总经理办公会审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对于紧急、突发情况下的计划外重大捐赠项目,启动快
速审批程序,本部部门、出资企业可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
将捐赠项目报送公司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经业务主管领
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捐赠,事后再补齐相应程序。申请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
赠对象、捐赠性质、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别、捐赠金额或
等值金额预算。
  第二十五条 经企业同意,员工自发以企业名义按本办
法规定的途径对外提供捐赠的事项,主办部门和出资企业应
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捐赠数额和情况说明书面提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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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捐赠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捐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捐赠计划执行任务的本部部门和出资企
业,应按月填报企业月度报告中的对外捐赠表,出资企业的
对外捐赠表需经过企业财务部门确认,报公司对外捐赠职能
管理部门。各类对外捐赠统计表中出现的同一事项,要做到
统计口径一致、数据一致,不漏报、错报、重复报送。对外
捐赠职能管理部门按季度汇总,形成公司季度报表,于每季
度首月 10 日前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二十七条 捐赠物资要保证质量、符合标准,物资用
于特殊用途,受赠方在拥有、使用或错误使用捐赠物的过程
中可能存在风险的,在实施捐赠前,要与受赠方签署捐赠协
议,标明捐赠物品清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
的解决途径。
  捐赠协议签署,公司本部的捐赠事项由主办部门按公司
内部审批程序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出资企业的捐赠事项由企
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和出资企业实施对外捐赠项目,
主办部门和出资企业应注意保存相关活动资料(如:照片、
影像、荣誉证书奖牌等)及证明资料(如:收据、合同、协
议书等),建立备查账簿,做好存档和备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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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本部部门和出资企业未按规定程序获
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
受赠对象承诺捐赠。
  第三十条 公司本部和出资企业开展对外捐赠活动,捐
赠项目应充分体现企业价值和品牌价值。出资企业应在捐赠
的建筑设施、场地场所及实物资产上树立或印制“中色股份”
加“捐赠企业名称”的(中英文)标识,相关新闻报道应按
照“中色股份”加“捐赠企业名称”的模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一条 海外捐赠活动宣传要注意宣传范围、口径
和方式,当地使领馆有统一要求的要按照规定执行。要避免
因当地国情、社情以及不同受赠群体之间诉求不平衡,引发
不必要的负面舆情;如当地政府和有关机构主动提出宣传,
可视需要和合规性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第七章 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本部及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
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规范账
务处理,规范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本部及出资企业要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和实物
的用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强化对外
捐赠项目实施监督评价。通过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评价
工作,及时查找在制度建设、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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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认真整改。对外捐
赠项目根据工作要求列入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对在捐赠过程
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
的有关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移交各级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本部部门、出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
加强对外捐赠管理,严格执行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对未执行
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由公司党群工
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有色金
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中色股
党群[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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