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法》、
《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
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专业知识和决策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杜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