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
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方式
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仁 辉 骆 美 化 马 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