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
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促进
公司业务发展和产业升级,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将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在不
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于本基金投资期内根据投资进度及出资缴付通
知书的提示,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完成实缴出资。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允、
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
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德军、姜永宏、李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