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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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十一、为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及其报告签字人的资格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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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罗博特科、公司、上市公司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罗博有限 指 苏州罗博特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捷策节能 指 捷策节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苏州斐控晶微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
斐控晶微 指
交易前,斐控晶微持有斐控泰克 18.82%股权
维思凯软件 指 南京维思凯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
苏州永鑫精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
永鑫创投 指
参股企业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元颉昇、捷昇电子、捷昇贸易 指 公司曾用名为苏州捷昇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捷
昇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公司实际控制
科骏投资 指
人控制的股东、持股 5%以上重要股东
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公司间接持股
斐控泰克 指
ficonTEC Service GmbH,本次交易前斐控泰克间接持股
FSG 指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本次交易前斐控泰克间接
FAG 指
持股 93.03%,本次交易目标公司之一,注册国为德国
标的公司 指 斐控泰克、FSG 和 FAG 合称
境内标的公司 指 斐控泰克
目标公司、ficonTEC 指 FSG 和 FAG 合称
Luxembourg Investment Company 312 S.à r.l.和 MicroX-
境外 SPV 公司 指 technik Investment GmbH 的合称,斐控泰克通过投资境
外 SPV 公司而间接持有 FSG、FAG 各 93.03%股权
Luxembourg Company 指 Luxembourg Investment Company 312 S.à r.l.
MicroXtechnik 指 MicroXtechnik Investment GmbH
FSG USA Inc 指 ficonTEC USA, Inc.,FSG 全资子公司,注册国为美国
ficonTEC, Inc.,FSG 全资子公司,注册国为美国,与
FSG Inc 指
ficonTEC USA, Inc.合称为美国子公司
飞空微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FSG 全资子公司,注
FSG 上海 指
册国为中国
ficonTEC Service (Thailand) Co. Ltd.,FSG 全资子公司,
FSG Thailand 指
注册国为泰国
ficonTEC Ireland Limited,FSG 全资子公司,注册国为
FSG Ireland 指
爱尔兰
FAG Eesti 指 ficonTEC Eesti O?,FAG 全资子公司
斐控泰克及其控制的境外 SPV、FSG 和 FAG 及其下属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指 企业 FSG 上海、FSG Thailand、FSG USA Inc、FSG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Ireland、FAG Eesti 和 FSG Inc 的合称
建广广智 指 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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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产投 指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超越摩尔 指 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永鑫融合 指 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尚融宝盈 指 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常州朴铧 指 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能达新兴 指 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LAS 指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注册国为德国
建广广智、苏园产投、永鑫融合、超越摩尔、尚融宝盈、
交易对方 指
常州朴铧、能达新兴和 ELAS 的合称
交易各方 指 公司与交易对方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建广广智、苏园产投、永鑫融合、超越摩尔、尚融宝盈、
指 常州朴铧、能达新兴持有的斐控泰克合计 81.18%股权
标的股权
和 ELAS 持有的 FSG、FAG 各 6.97%股权
配套融资投资者 指 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投资者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 罗博特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斐
指 控泰克合计 81.18%股权和 FSG、FAG 各 6.97%股权,
大资产重组
同时向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罗博特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斐
指
买资产 控泰克合计 81.18%股权和 FSG、FAG 各 6.97%股权
罗博特科向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 指 2023 年 4 月 30 日
罗博特科关于本次重组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定价基准日 指
议公告日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 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道亨嘉 指 天道亨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重组报告书(草案)》 指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罗博特科与建广广智、苏园产投、永鑫融合、超越摩尔、
《购买资产协议》 指 尚融宝盈、常州朴铧、能达新兴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签
署的《购买资产协议》
罗博特科与 ELAS 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签署的《发行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份购买资产协议》
罗博特科与建广广智、苏园产投、永鑫融合、超越摩尔、
《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 指 尚融宝盈、常州朴铧、能达新兴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签
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补 罗博特科与 ELAS 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签署的《发行股
指
充协议 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天健会计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3】 9370
《审计报告》 指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9369 号《审计报告》
天道亨嘉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天道资报字【2023】
第 23028107-01 号《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等方式收购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股
《资产评估报告》 指
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
道资报字【2023】第 23028107-02 号《罗博特科智能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发 行 股 份 收 购 ficonTEC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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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bH 及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股权所涉及的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本所就公司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告的《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
《2022 年年度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
《2021 年年度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天健会计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3】 9372
《审阅报告》 指
号《审阅报告》
天健会计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3)
天健审(2023)3428 号《审计
指 3428 号”《2022 年度审计报告》,对公司 2022 年度财
报告》
务报表进行审计
天健审(2022)4698 号《审计 天健会计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2)
指 4698 号”《2021 年度审计报告》,对公司 2021 年度财
报告》
务报表进行审计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CMS Hasche Sigle Partnerschaft von Rechtsanw?lten und
Steuerberatern mbB (“德国律师”)、Katten Muchin
Rosenman LLP(“美国律师”)、A&L Goodbody LLP
境外律师 指
(“爱尔兰律师”)、Advokaadibüroo WALLESS O?
(“爱沙尼亚律师”)、JNP Legal Company Limited (“泰
国律师”)、CMS DeBacker Luxembourg(“卢森堡律
师”)
德国律师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Legal Opinion
Report Regarding Certain Legal Matters Related To
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指
ficonTEC Service GMBH and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美国律师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Legal Due
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指 Diligence Report on ficonTEC USA, Inc. and ficonTEC,
Inc.》
泰国律师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Legal Due
泰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指 Diligence Report on ficonTEC Service (Thailand) Co.
Ltd.》
爱尔兰律师出具的文件 指 爱尔兰律师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文件
爱沙尼亚律师出具的法律尽 爱沙尼亚律师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Limited Legal
指
职调查报告 Due Diligence Report on ficonTEC Eesti O?》
卢森堡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调
指 卢森堡律师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Memo》
备忘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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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订)》
《重组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
指
见第 18 号》
《公司章程》 指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
中国 指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报告期、最近两年及一期 指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4 月
报告期内 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期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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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1993
年 7 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
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
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2011 年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荣
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
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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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公司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
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公司
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
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
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
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
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
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
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罗博特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由钱大治、邵禛、
林惠、柯凌峰、王珍等律师及律师助理共同组建法律工作小组,提供相关法律咨
询与顾问工作。负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的主要联系方式如下:
邵禛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层,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林惠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
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层,办公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柯凌峰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
为 13101202310576374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 层,办公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二、出具法律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 2023 年 4 月知悉本次发行,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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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开始沟通,后接受公司的聘请正式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独立财务顾问主持的历次公司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
关专题会议,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公
司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
单,并得到了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和境外目标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
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
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
的有关问题向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和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
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
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和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人员
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和目标公司及其
子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公司、交易对方、
标的公司和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
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
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和目标
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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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重组报告书(草案)》中
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
(四)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已经履行了一般人注意义务,除
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
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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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罗博特科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作出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作出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以及《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两部分:一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二是募集配
套资金。
罗博特科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建广广智、苏园产
投、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能达新兴持有的斐控泰克合计
斐控泰克系专门为收购境外标的公司 FSG、FAG 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次交易前,公司全资子公司斐控晶微持有斐控泰克 18.82%的股权,斐控泰克
通过境外 SPV 公司持有 FSG、FAG 各 93.03%股权。本次交易的目的系通过收购
斐控泰克 81.18%股权、目标公司 6.97%股权从而间接控制德国经营实体 FSG 和
FAG 各 100%股权。境内标的公司斐控泰克除通过境外 SPV 持有最终目标公司股
权外,无其他经营业务。
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
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的 100%,
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
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
对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颁布新的监管意见,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意
见予以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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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
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
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
实施。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发行数量变化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境内交易对方为建广广智(成都)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
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七家企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境外交易对方为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为斐控泰克 81.18%股权
和 FSG、FAG 各 6.97%股权。
天道亨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境内标的
公司斐控泰克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天道资报字
【2023】第 23028107-01 号),斐控泰克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 114,138.73 万元。
经公司与境内交易对方协商,依据评估结果,斐控泰克 81.18%的股权作价
金方式支付对价 54,244.15 万元。
天道亨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目标公司
FSG 和 FAG 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天道资报字
【2023】第 23028107-02 号),FSG 和 FAG 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 122,100.00
万元。经公司与境外交易对方协商,依据评估结果,FSG 和 FAG 的 6.97%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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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作价 8,510.37 万元,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进行支付。
罗博特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资产。根据公司与交
易对方协商结果,交易对方获取对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方
序号 交易对方
比例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支付的总对价
小计 - 斐控泰克 81.18%股权 54,244.15 38,422.94 92,667.09
FSG 和 FAG 各 6.97%
股权
合计 - - 54,244.15 46,933.31 101,177.46
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公司应在标的资产过户至罗博特科名下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支付事宜。现金对价部分将由公司在配套
募集资金到位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但至迟不得晚于交割日后 40 个工作日。
若公司在交割日后 40 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募集资金工作或者募集资金不足以支
付现金对价部分的,则公司应在上述时限内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和
监管机关要求的融资方式所获资金向交易对方全额支付现金对价。
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公司发行的股份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上市安排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商后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
融宝盈、常州朴铧和 ELAS;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
方式为资产认购,即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 ELAS
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分别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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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和《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公
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
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
下: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73.76 59.01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76.84 61.47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70.47 56.37
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共同确定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为 56.3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或定价依据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另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
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
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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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不含当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
证监会注册前(不含当日)。
(4)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交易中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① 向下调整
创业板综指(399102.SZ)、万得光模块(CPO)指数(8841258.WI)或证
监会专用设备指数(883132.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跌幅超过 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
易日较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超
过 20%。
② 向上调整
创业板综指(399102.SZ)、万得光模块(CPO)指数(8841258.WI)或证
监会专用设备指数(883132.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涨幅超过 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
易日较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超过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任一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若董事会决定
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交易
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经各以其所持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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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泰克股权认购公司股份的相关斐控泰克股东的分别同意后,且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将以调价基准日为
新的定价基准日,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应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价基准日前 n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n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
准日前 n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无须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再次审议。
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后续不可再对本次
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不变,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
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 ELAS 发
行股份的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司向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 ELAS 各自发
行的股份数量=公司向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
ELAS 各自应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精确至股,对价股份数量不足一股
的,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 ELAS 自愿放弃。上
述交易对方取得的股份对价明细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万元) 股份数量(股)
合计 46,933.31 8,324,46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内容为准,在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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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及境内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和境外交
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
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予以转让。
上述新增股份自登记在交易对方名下并上市之日起锁定期届满之日止,因上
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涉及的该部
分股份亦遵守上述规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中,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就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进行相关
约定。
过渡期指从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过渡期间,
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分红。自审计基准日起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止,斐控泰克及下属
企业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或产生亏损均由公司享
有和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
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享。
(1)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在购买资产协议依法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交
易对方应当将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
(2)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事件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
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
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就其违约行为使守约方遭受的
全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
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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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开支,但是交易对方 ELAS 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最终交易对价
并应以其为限,且公司基于 ELAS 违反任一项 ELAS 保证而可提出的任何索赔应
在协议签署满三年后丧失时效。
若公司未能在交割日后 40 个工作日完成本次交易项下向建广广智、苏园产
投支付全额现金对价的,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后第 40 个工作日起给予公司 20 个工
作日作为支付宽限期(即交割日后第 41 个工作日至交割日后第 60 个工作日);
若公司在该等支付宽限期内,未能全额支付现金对价的,公司应当向建广广智、
苏园产投就公司应付未付现金对价、自交割日后第 60 个工作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期间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支付延迟违约金。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
注册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三)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
会相关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发行时点由公司和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市场具体情况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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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
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
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最后发
行数量。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规则颁布新的监管意见,
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予以调整。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股份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因公司发生配
股、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
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
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
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同意注册文件,则该
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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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及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取得标的公司所在地和中
国境内有权主管机关的各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需),并且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同意、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四)现金支付对价的资金来源和具体支付安排
本次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为 101,177.46 万元,其中,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本次交易的配套募集资金以及上市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与境内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在标的资
产完成交割后,现金对价部分将由上市公司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的 15 个工作
日内支付,但至迟不得晚于交割日后 40 个工作日。若上市公司在交割日后 40 个
工作日内仍未完成募集资金工作或者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则上
市公司应在上述时限内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关要求的融
资方式所获资金向交易对方全额支付现金对价。
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
照》,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573751223F
法定代表人 戴军
注册资本 110,388,986.00 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4 月 14 日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港浪路 3 号
研发、组装生产、销售:新能源设备、LED 及半导体领域相关生
产设备、制程设备及相关配套自动化设备,汽车精密零部件领域智
经营范围 能自动化设备;承接自动化专用设备及智能装备的定制及销售;自
产产品相关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信息技术与软件系统设计、开发、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从事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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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开发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10,530,936
股[注],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530,936 5.91%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04,000,000 94.09%
三、股份总数 110,530,936 100.00%
注:2023 年 7 月,公司因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完
成减资,公司注册资本减至 110,388,986 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根据公司《2023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
东持股情况如下: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 质押或冻结情况
序 持股 持股数量 售条件股
股东名称 股份
号 比例 (股) 份数量 数量(股)
(股) 状态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鹏华沪深港
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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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信诚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控股股东为元颉昇,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戴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戴军直接持有公司 4.27%的股份,并通过元颉
昇控制公司 25.66%的股份,通过科骏投资控制公司 6.92%的股份,合计控制公
司 36.85%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持有及控制股权较为分散,戴军能够在股东大
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发展等重要决策形成重大影响。
同时,自公司设立之日起,戴军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CEO,对公司的重大
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决策、日常运营及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起主导作用,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
(2)依据 2016 年 3 月 3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戴军、王宏军、夏
承周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
月(2022 年 1 月 8 日)期间,应当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达成对公司
重大事项管理和控制方面的一致行动。2022 年 1 月 8 日,戴军、王宏军、夏承
周共同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
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
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
事义务。
(3)本所律师认为,依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和《关于一致行动
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内容,《一致行动协议》自约定的终止期限届满之
日起终止,戴军、王宏军、夏承周确认不再续签,三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
制关系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戴军、王宏军、
夏承周共同控制变更为戴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戴
军能够通过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的方式控制公司 36.85%股份所对应表决权,在
股东大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及发展等重要决策形成重大影响,同时,自公司
设立之日起,戴军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CEO,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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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公司的设立(2016年9月)
罗博特科的前身罗博有限成立于2011年4月14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万
元。公司系由罗博有限原有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而整体变更设立。
议书》,一致同意将罗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审议同意,以经天健会计审计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净资产额94,087,405.34元
为基准,按1:0.6377的比例折为6,000万股,整体变更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8月31日(基准日),罗博特科
已收到 全体 出资 者所 拥有的 截至 2016 年 6 月30日 罗博 有限 经审 计的净 资产
信用代码为91320594573751223F的《营业执照》。
(2)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2019年3月)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58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
行不超过 2,000 万股新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8 号)批准,2019 年 1 月 8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罗博特科”,证券代码为 300757。
截至 2019 年 1 月 3 日,公司已收到社会公众认缴的资金 43,120.00 万元,扣除相
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197.63 万元,其中新增股本 2,000 万元。
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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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 8,000 万元,总股本增至 8,000 万股,
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0,000,000 75.00%
其他内资持股 60,000,000 75.00%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39,342,000 49.18%
境内自然人持股 20,658,000 25.82%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0,000,000 25.00%
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25.00%
三、股份总数 80,000,000 100.00%
(3)2018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9年9月)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不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
总股本增加至10,4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10,400万元。
司已将资本公积2,400万元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总数2,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增
加实收股本2,400万元。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4)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2年1月)
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12月1日
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戴军、王宏军两名自然人发行股票,
其中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989,010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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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截至2021年11月2日止,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79,436股,扣除与发行有
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142,225.80元,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5)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而增资(2022年6月)
公司于2021年1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公司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
超过303.00万股。
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载明实际向50人授
予限制性股票25.15万股,授予价格为29.81元/股;公司总股本由110,279,436股增
加至110,530,936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110,279,436万元变更为110,530,936万
元。
截至2022年1月3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6)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而减资(2023年9月)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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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①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6人因个人原因已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95,000股予以回购注销;②鉴于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
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950股(不含已离职部
分)予以回购注销,合计回购注销141,95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减资后,公司总
股本将减少141,95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从110,530,936.00元减少至110,388,986.00
元。
暨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向公司债权人公告了本次减资事项。
截至2023年7月4日止,公司已减少实收股本141,950.00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
本为110,388,986.00元,实收股本为110,388,986.00元。
(公告编号:2023-052),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141,9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罗博特科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罗博特科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目前有效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罗博特科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境内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建广广智持有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营业执照》,载明建广广智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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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MA6CX2901T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2019 年 9 月 26 日至 2026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 233 号 D 座
主要经营场所 14 层 1409 单元
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
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
经营范围 共资金等金融活动)(不含证券、期货、金融)。(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根据建广广智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建广广智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成都高新新经济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德州新硅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22,213.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
(https://gs.amac.org.cn/),建广广智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基金编号为 SJE503,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完成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646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园产投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营业执照》,载明苏园产投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1T8E5Y7F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园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7 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19 栋 3 楼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根据苏园产投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苏园产投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
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控股有限公司
合计 1,001,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
(https://gs.amac.org.cn/),苏园产投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基金编号为 SJB865,基金管理人为苏州园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园
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完成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7101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越摩尔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
业执照》,载明超越摩尔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4N12P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超越摩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 日
主要经营场所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 76 号 4 幢 2 层 205 室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根据超越摩尔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超越摩尔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超越摩尔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
金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芯聚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张家港保税区芯汇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芯曜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临港新片区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
司
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合计 367,7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
(https://gs.amac.org.cn/),超越摩尔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基金编号为 SCK683,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超越摩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超越摩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5 日完成了基金管理人登
记,登记编号为 P106685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永鑫融合持有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
局核发《营业执照》,载明永鑫融合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MA203FRH9G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9 年 9 月 17 日
主要经营场所 苏州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金融谷商务中心 6 幢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
经营范围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永鑫融合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永鑫融合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苏州胡杨林丰益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中鑫恒祺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卓元鑫顺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1,01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
(https://gs.amac.org.cn/),永鑫融合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基金编号为 SLT081,基金管理人为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
通合伙)。苏州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完成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17017。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融宝盈持有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营业执照》,载明尚融宝盈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1EMD8K
执行事务合伙人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15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1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C 区 A0004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顾问、企业投资咨询、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
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根据尚融宝盈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尚融宝盈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海南融慧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合计 101,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
(https://gs.amac.org.cn/),尚融宝盈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基金编号为 SE8623,基金管理人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完成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2856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州朴铧持有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核发
《营业执照》,载明常州朴铧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0MA1NNBAF1U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夏胜利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29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 2037 年 3 月 28 日
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 8 号 3 号楼 4 楼西 408
主要经营场所 室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根据常州朴铧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常州朴铧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2,000.00 100.00%
经核查,常州朴铧系由两名自然人投资,未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不属于私募基金,不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州朴铧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夏胜
利持有南京维思凯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4.65%的股权,并担任监事。南京维
思凯系罗博特科投资的联营企业,罗博特科持有南京维思凯 20%的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能达新兴持有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
局核发《营业执照》,载明能达新兴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91MA26NAMK2B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苏能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1 年 7 月 29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 9 号能达大厦 611 室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能达新兴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能达新兴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江苏能达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
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00,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
(https://gs.amac.org.cn/),能达新兴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基金编号为 SSN897,基金管理人为江苏能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能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完成了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
编号为 P107187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建广广智、苏园产投、超越摩尔、永鑫融合、
尚融宝盈、常州朴铧、能达新兴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交易
对方均未出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目前适用之合伙协议约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境外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ELAS 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HRB 175926
成立日期 2013 年 10 月 21 日
公司地址 Drehbahn 9, 20354 Hamburg
注册资本 4.5 万欧元
管理董事 Torsten Vahrenkamp、Matthias Trinker、Elfriede Schug
经营范围 光电子和高科技领域投资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ELAS 的股
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45,000.00 1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ELAS 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
存在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1)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的
议案》《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
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
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
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
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罗博特科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总体
安排。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
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
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罗博特科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及召开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
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表了独立意见,该等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
(1)境内标的公司斐控泰克已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
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建广广智、苏园产投、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
朴铧和能达新兴将其持有的境内标的公司合计81.18%股权转让给罗博特科,并明
确放弃有关股权转让的任何优先购买权和其他优先权利(如有)。
(2)目标公司FSG、FAG已分别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全
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ELAS将其所持FSG、FAG各6.97%股权转让给罗博特科。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标的公司斐控泰克、FSG、FAG的股东会均已依照法
定程序审议通过了交易对象向罗博特科转让标的资产的议案,该等决议的程序和
内容合法、有效。
(1)建广广智的批准和授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建广广智提供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建广广智已于
持全部斐控泰克 20.79%股权。
(2)苏园产投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苏园产投提供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苏园产投已于
持全部斐控泰克 14.85%股权。
(3)能达新兴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能达新兴提供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
决议,能达新兴已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
作出决议,同意能达新兴向公司转让其所持全部斐控泰克 11.88%股权。
(4)超越摩尔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超越摩尔提供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超越摩尔
已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作出 2023 年第 1 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同意超越
摩尔将持有的全部斐控泰克 10.89%股权转换为公司的新增股份。
(5)永鑫融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永鑫融合提供的资料,永鑫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
永鑫方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出具决定,
同意永鑫融合向公司转让其所持全部斐控泰克 10.89%股权,并与公司签署相关
的股权交易文件。
(6)尚融宝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尚融宝盈提供的资料,尚融宝盈执行事务合伙人尚融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出具决定,同意尚融宝盈向公司转让其
所持全部斐控泰克 9.90%股权,并与公司签署相关的股权交易文件。
(7)常州朴铧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常州朴铧合伙人会议决议,常州朴铧已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常州朴铧向公司转让其所持全部斐控泰
克 1.98%股权,并与公司签署相关的股权交易文件。
(8)ELAS 的批准和授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 ELAS 股东会决议,ELAS 已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作
出股东决议,同意 ELAS 向公司转让其所持 FSG、FAG 各 6.97%股权。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交易对方建广广智、苏园产投、超越摩尔、永
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能达新兴和 ELAS 均已依照内部权限相关制度、
规则,作出了有效决议或决定,审议通过各交易对方向公司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
股权事项,该等决议或决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交易尚待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1)本次交易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所列禁止投资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
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
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罗博特科主营业务和本次拟注入的标的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均不属
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
领域,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罗博特科应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
就交易对方 ELAS 持有罗博特科股份的情况,完成相关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2)本次交易需完成境外投资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和《境
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的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
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国家发改委认定的敏感国家和
地区的规定,经查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官方网站,本次交易中涉及的
境外目标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所在地德国、美国、爱尔兰、爱沙尼亚、泰国及境外
SPV 公司注册地卢森堡均是不属于敏感国家和地区。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
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向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中罗博特科及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均
不涉及敏感行业。
可见,本次交易中,罗博特科直接受让取得境外目标公司 FSG、FAG 各 6.97%
股权,需完成境外投资备案程序。境内标的公司斐控泰克间接持有境外目标公司
FSG、FAG 各 93.03%股权已办理完成相关发改、商委主管部门备案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除尚待取得的上述授权和批准、同意注册
外,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上述上市公司董事会、标的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交易对方内部机构已就本次交易作出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大力支持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光电子产业及其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国务
院、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制定和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国制造 2025》《“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基
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 年)》《中国光电子器件产业技术
发展路线图(2018-2022 年)》等一系列战略性纲要文件和配套产业政策,规划
支持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光电子行业的发展。
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是全球光子及半导体自动化封装和测试领域的领先设
备制造商之一,其生产的设备主要用于光子元器件的微组装及测试,包括硅光芯
片、量子器件、高速通信光模块、激光雷达、大功率激光器件、光学传感器、生
物传感器的晶圆测试、超高精度晶圆贴装、耦合封装及测试等。特别是在高速硅
光模块和 CPO 及 LPO 工艺领域,目标公司作为仅有的能为该技术提供整体工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其技术水平处于世界领先。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境内标的公司斐控泰克系为收购目标公司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除通过境外 SPV 持有目标公司 93.03%股权外无其他实际经营活动,目标公司的
生产过程仅涉及组装和自动化调试,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不存在违反国
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情形。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系为收购目标公司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除通过境外
SPV 持有目标公司 93.03%股权外无其他实际经营活动,除目标公司上海子公司
外,目标公司及其它子公司均未在中国境内拥有/使用土地。目标公司上海子公
司租赁办公场所符合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土
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4)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营业额水平,本次交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集中申
报的要求。
综上,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等相关规定,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
公司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
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社会公众
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目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公司社会公众股
东持股比例高于 25%的最低比例要求,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条件
的情况。
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
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聘请专业的中
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审计、评估、法律等相关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
易发表了独立意见,亦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因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境内交易对方建广广智、苏园产投、苏州永鑫、超
越摩尔、尚融宝盈、常州朴铧、能达新兴合计持有的斐控泰克 81.18%股权,以
及境外交易对方 ELAS 持有的 FSG 和 FAG 各 6.97%股权。建广广智、苏园产投、
苏州永鑫、超越摩尔、尚融宝盈、常州朴铧、能达新兴持有的斐控泰克 81.18%
股权和 ELAS 持有的 FSG 和 FAG 各 6.97%股权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仅涉及股权转让事宜,斐控泰克对外的债权债务不会因
本次交易产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宜。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之规定
公司目前通过斐控晶微持有境内标的公司 18.82%股权,境内标的公司通过
境外 SPV 持有 FSG 和 FAG 各 93.03%股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完成后公司将直接和间接持有斐控泰克、FSG 和 FAG 各 100%股权。
本次交易有利于快速提升公司在光电子封装设备领域的技术水平,加速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光芯片、光电子及半导体高端装备业务布局,促进该业务板块发展为公司新的
支柱产业,有助于实现公司“清洁能源+泛半导体”双轮驱动的发展规划,有利
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
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
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
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构独
立。本次交易对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
会发生变化,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
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的框架下,设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各项内部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持公司的规范运作。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
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组办法》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
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是全球光电子及半导体自动化封装和测试领域领先的
设备制造商之一,其生产的设备主要用于光电子元器件的微组装及测试,包括硅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光芯片、光模块、激光雷达、光学传感器、生物传感器的耦合、封装、测试等。
特别是在高速硅光模块和 CPO 领域,目标公司掌握的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持续为 Intel、Cisco、Broadcom、Nvidia、Lumentum、Velodyne 等客户在硅光模
块、CPO、高性能计算、激光雷达等产品设计和量产过程中提供支持,在全球范
围内拥有广泛的合作伙伴。
本次交易有利于快速提升公司在光电子封装设备领域的技术水平,加速公司
在光芯片、光电子及半导体高端装备业务布局,促进该业务板块发展为公司新的
支柱产业,有助于实现公司“清洁能源+泛半导体”双轮驱动的发展规划。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业务布局,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2)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斐控泰克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新
增持续性关联交易。为充分保护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利益,规范可能存在的关联交
易,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
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八、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标的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3、关于
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斐控泰克、FSG 和 FAG 将成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与实际控
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了避免本次交易后产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具体承诺内容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标的
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3、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继续
保持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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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428 号)。符合《重组办
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的情况,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公
司与境内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与境外交易对方
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约定交易标的权属转移手续
的时限要求。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元颉昇,实际控制人为戴军。公司报告期内
实际控制人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之“(一)
上市公司主体资格”之“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内容。
本次交易系公司向非关联方购买标的资产,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
元颉昇,实际控制人仍为戴军,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
情况。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以及《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罗博特科本次交易收购标的资产的价格为 101,177.46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
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46,933.31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 54,244.15 万元。
罗博特科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
资金的金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
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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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
对价。
综上,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及金额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
意见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其他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交易、取得标的公司所在地和中国境内有权主管机关的各项核准或备
案文件(如需)、通过深交所审核、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及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
等。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相关股权
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公司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六)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和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
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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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
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
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
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
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
订)》的有关规定,罗博特科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 6 个月(即 2023 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
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是否进行内幕交易
进行了自查。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二部分“相关人员
买卖股票的情况”。
(七)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规定
目标公司 ficonTEC 主要从事半导体自动化微组装及精密测试设备的设计、
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光芯片、光电子器件及光模块的自动化微组装、耦合以及
测试市场客户提供高精度自动化设备和相关技术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目标
公司属于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目标公司属于 C3562“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业”。
公司是一家研制高端自动化装备和基于工业互联网技术的智能制造执行系
统软件(R2Fab)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完整的研发、设计、装配、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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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和服务体系,为光伏、电子及半导体等领域提供智能、高效的高端自动化装
备及 R2Fab 系统软件。
综上,目标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与公司处于同行业,本次交易符合《持续
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56.3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重组审核
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包括:认购苏州工业园区禾创
致远数字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企业份额 1,500 万元、认购
苏州永鑫精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企业份额 3,000 万元。公司
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百分
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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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交易税费及现金对价,符合《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下列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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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公司董事会未提前确定全
部或部分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最终
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
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重组办法》《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能达新兴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公司与交易对方ELAS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罗博特科与交易对方建广广智、苏园产投、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
常州朴铧和能达新兴;
(1)标的资产定价
交易各方同意由天道亨嘉作为资产评估机构,以各方协商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即2023年4月30日)对标的公司斐控泰克、FSG和FAG价值进行评估。
天道亨嘉以2023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境内标的公司斐控泰克全部股
东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天道资报字【2023】第23028107-01
号),斐控泰克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114,138.73万元。经公司与境内交易对方
协商,依据评估结果,斐控泰克81.18%的股权作价92,667.09万元,其中,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对价38,422.94万元、拟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54,244.15万元。
(2)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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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资产,其中罗博特科
将以发行股份形式向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支付对价,罗博
特科将以支付现金形式向建广广智、苏园产投和能达新兴支付对价。交易各方之
间关于股份和现金对价的具体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方
序号 交易对方
比例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支付的总对价
合计 斐控泰克 81.18%股权 54,244.15 38,422.94 92,667.09
(3)发行股份种类、面值与上市安排
罗博特科本次向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罗博特科发行的股份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上市安排需
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与深交所、结算公司协商后确
定。
(4)发行股份价格、数量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56.3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罗博特科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另有派息、配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公式进行调整,
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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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该次每股派送股票股
利,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
行价格。
(5)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① 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② 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 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不含当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
证监会注册前(不含当日)。
④ 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交易中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 向下调整
创业板综指(399102.SZ)、万得光模块(CPO)指数(8841258.WI)或证
监会专用设备指数(883132.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
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跌
幅超过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
较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超过
B) 向上调整
创业板综指(399102.SZ)、万得光模块(CPO)指数(8841258.WI)或证
监会专用设备指数(883132.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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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点数涨
幅超过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
较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超过20%。
⑤ 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任一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后的20个交易日内,若董事会决定对
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交易日。
⑥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将以调价基准日为新
的定价基准日,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应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60
或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罗博特科股票交易均价的80%(调价
基准日前N个交易日股票均价=调价基准日前N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
日前N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无须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再
次审议。
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后续不可再对本次
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⑦ 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不变,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
相应调整。
(6)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发行股份的
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司向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各自发行的股份
数量=公司应分别向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各自应
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精确至股,对价股份数量不足一股的
部分,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自愿放弃。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测算,本次公司向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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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和常州朴铧所发行的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万元) 股份数量(股)
合计 38,422.94 6,814,994
本次交易中,公司向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发
行股份的最终发行数量,依据上述原则和方式进行计算后确定,并需经罗博特科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得深圳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且对应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
行调整。
针对本次罗博特科向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支
付对价发行的股份,交易对方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作为承
诺人,应当分别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本次交易项下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新增股份自登记在本企业名下之日起至锁定期届满之日止,因上市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该部分股份及
相关所涉变动股份亦遵守上述规定。
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停
转让所持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罗博特科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企业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公司信息和账户信息
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公司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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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无条件根据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在《资产购买协议》依法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
易对方应当将各自所持标的资产过户至罗博特科名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斐控泰克独立法人地位未发生变化,标的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的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应当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关
要求。
(1)交易双方一致同意,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分红。自审计基准
日起至标的股权交割日止,斐控泰克及下属企业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
因而增加的净资产、或产生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有和承担。
(2)自交割日起,罗博特科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
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交易对方不再作为标的公司股东享有与标的资
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资产购
买协议》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3)过渡期内,交易对方承诺通过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一切有效的措施,
确保对标的资产的合法和完整的所有权,保证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未经罗博特科
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对标的资产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亦不得转让股份或
改变目前股权结构。
(4)过渡期内,交易对方将尽合理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
符合相关法律和良好经营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运营。除非双方另有规定,否则未
经罗博特科董事会书面同意,交易对方应尽合理商业努力促使标的公司及其下属
企业过渡期内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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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现有的业务做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
或者停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②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可转换债、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
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标的公司的股份的权
利;
③ 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现有主要资产进行处置或设定任何形式的权利
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
等;
④ 采取任何主动或被动行为使其资质证书或任何政府机构颁发的其他资质
或许可失效。
(5)本次交易完成后,罗博特科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享。
(1)罗博特科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① 罗博特科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 公司签署及履行《购买资产协议》,不会抵触或违反以下任何一项的规
定,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按规定行使任何终止的权利)或触犯以
下任何一项: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类似的组织性文件;由公司签署的任
何重要合同,但公司已经或正在取得合同他方同意的除外;或任何法律法规,或
对公司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部门发出的任何判决、命令、裁
决或法令。
③ 公司向交易对方提供的与《购买资产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
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对方披露的、影响
《资产购买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或法律障碍。
(2)交易对方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① 交易对方是依法有效设立并存续的、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合伙企业,有权
签署《资产购买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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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交易对方签署及履行《购买资产协议》,不会抵触或违反以下任何一项
的规定,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按规定行使任何终止的权利)或触
犯以下任何一项: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协议;或任何政府部
门发出的任何判决、命令、裁决或法令。
③ 交易对方已向标的公司全面、切实履行出资义务,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
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其有权转让标的资产;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信托、
委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合
法权利或权利主张,不存在有关标的资产权属、价值的相关争议或潜在纠纷,不
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
制转让、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
安排,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
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
④ 交易对方已向罗博特科充分披露了罗博特科要求提供的交易对方各项文
件及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罗博特科披露的、影响《资产购买协议》签署
的违法事实或法律障碍。交易对方将促使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及时、全面地向
罗博特科提供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各项财务、资产、资质、业务等方面信息和
资料,包括按照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应当
完整及准确,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其所涵盖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状况以及现金流量状况,交易对方并将促使标的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积极配合罗博特科及罗博特科所聘请、委托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会计
师、评估师、律师、独立财务顾问等)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及
审计评估工作。
⑤ 交易对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标的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商业与技术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在未经罗博特科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向
第三方披露,无论故意或过失。
⑥ 境内交易对方在其合理已知最大范围内向罗博特科作出如下承诺: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是依照所在地法律法规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标的
资产及其下属企业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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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及其
下属企业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已经取得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
权、许可及资质证书,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许可及资质证书均为有效,
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事由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许可及资质证书失效。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业务资质、资格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主要监管机关的要求,不存在环保、行业准入、税务、劳动用工等方面的
违法违规情形。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各项财产权属清晰,且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
态,足以满足其目前开展业务的需要,不存在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抵押、质押、冻
结、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
除在财务报表中明确记载的负债以及审计基准日后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正常
发生的并已向罗博特科披露的负债外,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其他任何重
大债务及或有债务。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知
识产权(以下合称“知识产权”)均由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合法所有或者已经
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知识产权,
足以满足其开展业务的需要,并且不存在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的或潜在的质疑、
异议、争议或纠纷的情形。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没有设
置任何权利负担,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未被任何机构或个人侵权、滥用
或非授权使用。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技术机密属于标的公司及
其下属企业,其完整拥有上述专有技术的相关权益,不存在任何的第三方权利或
利益。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已采取有效措施维持上述专有技术的完整性、不对
外扩散。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已经与标的公司
及其下属企业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遵守内部保密制度、承担保密和
竞业限制义务,保证不擅自披露、使用上述商业与技术秘密等。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能够独立、稳定、持续经营现有主营业务,现有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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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具有良好市场和发展前景;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能够与主要客户、供应商
开展保持稳定、有效的合作。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潜在诉讼、仲裁、行政处
罚或索赔事项。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其现有员工及原职工之间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
在的任何争议和劳动仲裁、诉讼或其他纠纷,不存在劳动用工方面(包括但不限
于劳动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
管机关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各项税款,不存在税务罚款、漏缴欠缴,
不存在任何违反税务法律法规、已经或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与税务主管
机关亦不存在或潜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历史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扶持政策和财政补贴
(如有)均为合法有效,不存在不当税收优惠或政府补贴,不存在任何税收优惠
提前失效或终止、补缴税款或被要求返还政策扶持资金或财政补贴或因此承担任
何法律责任的情况或风险。
交易对方是标的公司目前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东,是真实权益的持有人,不
存在任何股东权利和权益的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的安排。如未来存
在第三方权利人主张权利,罗博特科系善意第三人,交易对方应当直接应对相关
权利主张,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⑦ 交易对方就其可尽合理商业努力的范围内作出承诺如下:过渡期内,标
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股权及重要技术、资产等不会被再次出售、抵押、质押、
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或购股
权等),也不会存在关于标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股权及重要技术、资产等的转
让、抵押、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等事宜与其他任
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接触、签订备忘录、合同书、谅解备忘录或达成与本次交易
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本次交易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事件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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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履行《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资产购买
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守约
方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
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得一切付
款、费用或开支。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签署《购买资产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
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
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各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
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事
件导致《资产购买协议》无法履行,经交易各方书面确认后《购买资产协议》终
止。
(1)《购买资产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等均适用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持续有效。
(2)《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
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罗博特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1)经罗博特科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交易对方加盖单位公
章且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及/或盖章后,《购买资产协议》成立。
(2)《购买资产协议》自取得下列所有部门、单位或机构的审批后生效:
① 罗博特科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②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事项;
③ 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因上述条件未达成而导致《资产购买协议》未生效的,公司与交易对方各自
依法承担其为本次交易的筹划、开展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和税务支出等,公司与
各交易对方不得向任一方主张赔偿、补偿或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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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购买协议》生效前,《资产购买协议》约定的公司与交易对方应当在
协议生效前履行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争议解决条款,包括《资产购买协议》中“过
渡期损益及有关事项的安排”、“声明、承诺和保证”、“保密”、“违约责任”
及“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和约定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生
效。
(3)《购买资产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或解除:
①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购买资产协议》无法履行,经公司与交易对方书
面确认后《购买资产协议》终止;
② 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终止《购买资产协议》。
(4)除《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与交易对方均承诺不得单方面
解除《购买资产协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促成《购买资产协议》的生效及履行。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罗博特科与境外交易对方ELAS。
(1)标的资产定价
交易各方同意由天道亨嘉作为资产评估机构,以各方协商确定的评估基准日
(即2023年4月30日)对标的公司FSG和FAG价值进行评估。
天道亨嘉以2023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目标公司FSG和FAG全部股东
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天道资报字【2023】第23028107-02
号),FSG和FAG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值为122,100.00万元。经公司与境外交易
对方协商,依据评估结果,FSG和FAG的6.97%的股权作价8,510.37万元。
(2)支付方式
罗博特科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资产,其中罗博特科将以发行股
份形式向ELAS支付对价,交易双方之间关于股份对价的具体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支付方式 向该交易对方
序号 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名称及权益比例
现金对价 股份对价 支付的总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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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8,510.37 8,510.37
(3)发行股份种类、面值与上市安排
罗博特科本次向境外交易对方ELAS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罗博特科发行的股份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具体上市安排需
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与深交所、结算公司协商后确
定。
(4)发行股份价格、数量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56.3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罗博特科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另有派息、配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下述公式进行调整,
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该次每股派送股票股
利,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
行价格。
(5)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向境外交易对方ELAS发行股份的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司向境外交易对方ELAS发行的股份数量=公司向境外交易对方ELAS应支
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精确至股,对价股份数量不足一股的
部分,境外交易对方ELAS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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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测算,本次公司向ELAS所发行的股
份数量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 股份对价(万元) 股份数量(股)
合计 8,510.37 1,509,466
本次交易中,公司向境外交易对方ELAS发行股份的最终发行数量,依据上
述原则和方式进行计算后确定,并需经罗博特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得深圳交
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且对应发行股份数量也随之进
行调整。
(6)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① 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② 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③ 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不含当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
证监会注册前(不含当日)。
④ 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本次交易中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A) 向下调整
创业板综指(399102.SZ)、万得光模块(CPO)指数(8841258.WI)或证
监会专用设备指数(883132.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
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跌
幅超过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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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超过
B) 向上调整
创业板综指(399102.SZ)、万得光模块(CPO)指数(8841258.WI)或证
监会专用设备指数(883132.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
个交易日较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点数涨
幅超过20%,且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
较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涨幅超过20%。
⑤ 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任一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后的20个交易日内,若董事会决定对
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首次满足该项调价触发条件的次一交易日。
⑥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将以调价基准日为新
的定价基准日,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应调整为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60
或120个交易日(不包括调价基准日当日)罗博特科股票交易均价的80%(调价
基准日前N个交易日股票均价=调价基准日前N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
日前N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无须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再
次审议。
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后续不可再对本次
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⑦ 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不变,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
相应调整。
针对本次罗博特科向境外交易对方ELAS支付对价发行的股份,境外交易对
方ELAS作为承诺人,应当作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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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LAS在本次交易项下通过认购FSG与FAG之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新增股份自登记在ELAS名下之日起至锁定期届满之日止,因上市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该部分股份及
相关所涉变动股份亦遵守上述规定。
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ELAS将暂停
转让所持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
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罗博特科董事会,由董事会代ELAS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ELAS的公司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ELAS的公司信息和账户
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在违法违规情节的,ELAS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无条件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相应法律责任。”
(1)交易双方一致同意,在生效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附件5.1之格式签署一份符合德国法律并经德国公证人公证的过
户文契(以下称为“过户文契”),并采取其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现标的股份向
罗博特科的转让。
(2)交易双方一致同意,在交割日起40个工作日内(以下称为“股份对价
发行期限”),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罗博特科向交易对方的股份
发行,并且双方应积极配合完成增发股份的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完成后,两家标的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未发生变化,并且标的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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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下属企业的财务制度和内控体系应当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关
要求。
(1)交易双方一致同意,在(i)《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且(ii)标的股
份被过户至罗博特科的前提下,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过渡期内产生或发生的
任何盈利、亏损或任何增减皆应由罗博特科享有或承担。
(2)自交割日起,且在遵守过户文契规定的前提下,罗博特科即成为目标
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交易对方不
再作为目标公司股东享有与目标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与目标股份有
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过渡期内,交易对方承诺通过采取行使股东权利等一切有效的措施,
确保对标的股份的合法和完整的所有权,保证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未经罗博特科
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对标的股份新增设置或允许在其上新设任何质押或其他权
利负担,亦不得转让任何标的股份。
(4)本次交易完成后,罗博特科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
新老股东按照届时的持股比例共享。
(1)罗博特科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① 罗博特科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② 公司签署及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会抵触或违反以下任何
一项的规定,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按规定行使任何终止的权利)
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或其他类似的组织性文件;由公司
签署的任何重要合同,但公司已经或正在取得合同他方同意的除外;或任何法律
法规,或对公司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部门发出的任何判决、
命令、裁决或法令。
③ 公司向交易对方提供的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对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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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或法律障碍。
④ 罗博特科应当积极签署、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负责办
理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备案手续、申请深交所审核的手续、证监会备案手续等程
序,并积极推进本次交易中涉及罗博特科的各项工作。
⑤ 罗博特科确认,上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
署日和交割日时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交易对方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① 交易对方是一家依据德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有权签署《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② 交易对方签署及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会抵触或违反以下
任何一项的规定,也不会对以下任何一项构成违约(或按规定行使任何终止的权
利)或触犯以下任何一项:其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协议(为免
疑义,期权协议除外);或任何政府部门发出的任何判决、命令、裁决或法令。
③ 除期权协议中的规定之外,标的股份已缴足股款,且交易对方对标的股
份拥有无限制且无任何权益负担的所有权及转让权。受制于标的股份完成转让和
转让文契的规定,罗博特科将获得无限制且无任何权益负担的标的股份的所有
权。
交易对方已向标的公司全面、切实履行出资义务,交易对方对标的股份具有
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其有权转让标的股份;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信托、委
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合法
权利或权利主张,不存在有关标的股份权属的相关争议,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
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任何权
利限制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任何
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
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
④ 交易对方承诺其向罗博特科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
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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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事件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
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
者罗博特科违反罗博特科保证,或交易对方违反交易对方保证,均构成违约。违
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
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但是交易对方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
况下均不得超过最终交易对价并应以其为限。罗博特科基于交易对方违反任一项
交易对方保证而可提出的任何索赔应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满三年后
丧失时效。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
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因不可抗力事
件导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无法履行,经交易双方书面确认后《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终止。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等均适用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持续有效。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的管辖权和民事诉讼
程序(如有)均适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
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罗博特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经罗博特科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交易对方的管理董事签
字后,《发行人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成立。
(2)《发行人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取得下列所有部门、单位或机构的审
批后生效:
① 罗博特科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② 标的公司所在地有权主管机关、中国境内有权主管机关的各项核准或备
案文件(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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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事项;
④ 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如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在任一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因上述任一项条
件未达成而未生效的,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为本次交易的筹划、开展所支付的成
本、费用和税务支出等,交易双方不得向任一方主张赔偿、补偿或费用承担。如
果该方未履行其与完成本次交易相关的义务,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任何补
偿、赔偿或者承担成本或费用。
交易双方同意,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起至《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所定义的生效日止的期限不得超出 2 年(简称“最后期限日”)。否则,
任一方可凭书面通知另一方单方面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等终止的
效力不得限制任一方基于与另一方未履行其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义
务有关的任何情形而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主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所约定的交
易双方应当在协议生效前履行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争议解决条款,包括《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7.3 款、第八条声明、承诺和保证、第十条保密、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及第十三条协议的成立、生效、终止或
解除中相关条款和约定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3)双方同意,一方违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五条交割及相关安
排的义务、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终止《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合同法》《证券法》《重组办法》
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约定各项条件均达成后《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将依法生效。
六、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斐控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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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斐控泰克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营业执照》,载明斐控泰克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1YXNJDXJ
法定代表人 戴军
注册资本 10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19 日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 8 号
半导体设备、光电子产品、微光学产品、激光器件的研发;测
经营范围 试设备的研发、销售;半导体产业投资、光通信产业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斐控泰克提供的公司章程、提供的出资凭证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斐控泰克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合计 101,000 100.00 101,000 100.00
其中,斐控晶微系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斐控晶微持有斐控泰克18.82%股
权,实缴出资比例为18.82%;标的公司除斐控晶微之外的其他股东(即本次交易
对方)合计持有斐控泰克81.19%股权,合计实缴出资比例为81.19%。
(1)2019年8月,斐控泰克的设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制定斐控泰克公司章程,选举王宏军担任斐控泰克
执行董事,选举吴廷斌担任斐控泰克监事。同日,执行董事作出决定,聘任戴军
担任斐控泰克经理。
斐控泰克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合计 2,000.00 100.00
“(05940195)公司设立[2019]第08190032号”《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和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YXNJDXJ),完成了设立登记
手续。
(2)2019年10月,斐控泰克第一次增资
常州朴铧订立了《关于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投资人建
广广智、永鑫融合、苏园产投、尚融宝盈与股东斐控晶微、常州朴铧以1元/注册
资本的价格向斐控泰克非等比例增资,斐控泰克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增资后,斐控泰克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名称
(万元)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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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名称
(万元) (%) (万元) (%)
合计 89,000 100.00 15,700 100.00
“(05940043)公司变更[2019]第10170088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
变更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YXNJDXJ),完成了变
更登记手续。
(3)2020年11月,斐控泰克第一次股权转让
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永鑫融合将所持有斐控泰克6.74%
股权(对应6,000万元认缴出资额)转让给超越摩尔、常州朴铧将所持有斐控泰
克5.62%股权(对应5,000万元认缴出资额)转让给超越摩尔,因出让方永鑫融合、
常州朴铧尚未就转让股权实际履行出资缴付义务,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均为1元人
民币。股权转让完成后,超越摩尔持有斐控泰克12.36%的股权,并须履行相应实
缴出资义务。同日,斐控泰克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斐控泰
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斐控泰克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比例
序号 名称
(万元) (%) (万元) (%)
合计 89,000 100.00 85,000 100.00
“(05940240)公司变更[2020]第 11050062 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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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年9月,斐控泰克第二次股权转让
将所持有斐控泰克4.50%股权(对应4,000万元认缴出资额)转让给斐控晶微,因
出让方建广广智尚未就转让股权实际履行出资缴付义务,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均为
相应实缴出资义务。
同日,斐控泰克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斐控泰克其他股
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斐控泰克更换执行董事及法定代
表人,王宏军不再担任斐控泰克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由戴军担任斐控泰克执
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斐控泰克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合计 89,000 100.00 85,000 100.00
“(05940381)公司变更[2021]第 09020082 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完
成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斐控泰克提供的银行水单,斐控晶微已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向斐控泰
克实缴 4,000 万元出资款。
(5)2023年4月,斐控泰克第二次增资
万元增加至101,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12,000万元由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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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斐控泰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增资后,斐控泰克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序号 名称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合计 101,000 100.00 101,000 100.00
“(SPJ05940104)登字[2023]第 04260288 号”《登记通知书》和变更后《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MA1YXNJDXJ),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
标公司外,无其他主营业务或资产,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
(二)境外 SPV 主要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持有 Luxembourg Company 之 100%
股权,Luxembourg Company 持有 MicroXtechnik 之 100%股权,MicroXtechnik
持有 FSG 与 FAG 各 93.03%股权。
标的公司与境外 SPV 及目标公司之间股权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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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卢森堡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调备忘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Luxembourg Company 系斐控泰克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Luxembourg Investment Company 312 S.à r.l.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B235279
成立日期 2019 年 5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无限期
公司地址
Luxembourg
注册资本 12,000 欧元
管理董事 戴军、薛颖佳
公司的设立目的是以任何方式收购、管理、开发和处置卢森堡和外
国其他公司的股权。公司可以任何形式借款。根据 1915 年 8 月 10
日修订的《商业公司法》第 470-1 条至第 470-19 条,公司可以发行
注册经营范围 本票、债券和任何其他类型的债务证券和票据。发行可转换债券和
任何其他可转换为资本的债务工具或认购权的,应遵守有关股份转
让的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第 9 条的规定。公司还可以借款,并向直接
或间接参与或属于同一集团的其他公司提供各种援助、贷款、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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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和担保。公司可以在卢森堡和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此外,公司可
通过认购、购买、交换、出售或其他方式收购和处置任何其他证券。
公司还可以获得、开发和处置专利和许可证,以及由此产生或补充
的权利。此外,公司的目标是收购、管理、开发和处置。
根据卢森堡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调备忘录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Luxembourg Company 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设立目的是收购、管理、
增持和转让卢森堡以及海外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解散、清算或破产等情形。
根据卢森堡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调备忘录,Luxembourg Company 主要历史沿
革情况如下:
(1)2019 年 5 月,Luxembourg Company 设立
设立,设立时共有 1.2 万份股份,股本为 1.2 万欧元,每股账面价值为 1 欧元。
Luxembourg Company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2,000 100
(2)2019 年 8 月,股权转让
Company 全部股权转让给斐控泰克,Luxembourg Company 成为斐控泰克全资子
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Luxembourg Company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12,000.00 100.00
根据卢森堡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调备忘录及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
为,Luxembourg Company 的设立及股权变动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MicroXtechnik 系 Luxembourg Company 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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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MicroXtechnik Investment GmbH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注册号 HRB 116361
成立日期 2019 年 5 月 21 日
Eschersheimer Landstra?e 14, 60322 Frankfurt am Main.
公司地址
Germany
注册资本 25,000 欧元
管理董事 戴军
自有资金的持有和管理,特别是在光学工业生产设施、试
注册经营范围 验机和单个部件的开发、生产、分销、维护和维修领域的
公司控股;特别是用于实现微构件的高精度定位。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MicroXtechnik 为
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解散、清算或破产等情形。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MicroXtechnik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00 100.00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MicroXTechnik 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9 年 5 月,Platin 1822 GmbH(MicroXtechnik 前身)成立
根据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商业登记处的登记文件,Platin 1822 GmbH 成立
时的唯一股东为 VRB Vorratsgesellschaften GmbH,成立之时股本为 2.5 万欧元,
共有 2.5 万份股份,每股账面价值为 1 欧元。
Platin 1822 GmbH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00 100.00
(2)2019 年 9 月,股权转让及更名
根据 2019 年 9 月 3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VRB Vorratsgesellschaften GmbH
将其所持有的 Platin 1822 GmbH 全部股权转让给 Luxembourg Company。同日,
Platin 1822 GmbH 股东会作出决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同意将公司名称
修改为 MicroXTechnik Investment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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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MicroXTechnik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00 100.00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MicroXTechnik 的设立及股权变动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Luxembourg Company、MicroXTechnik 系斐控泰克为收购目标公司而设立的境外
SPV,除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之外,Luxembourg Company、MicroXTechnik 无其他
主营业务或资产,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
(三)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情况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SG 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ficonTEC Service GmbH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HRB 202431
成立日期 2009 年 7 月 22 日
公司地址 Rehland 8, 28832 Achim
注册资本 500,000 欧元
生产设施以及用于执行微元件高精度定位的单个部件的制造、
注册经营范围 分配、维护和维修。包括光学元件、相机系统的生产、分发、
维护和维修,以及图像处理、软件和电子元件。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FS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0 100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SG 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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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FSG 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09 年 7 月,FSG 设立
以及 Felix Frischkorn 共同出资设立。
FSG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00 100.00
(2)2009 年 10 月,FSG 第一次股权转让
Matthias Trinker、Felix Frischkorn 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公司 500 欧元、500 欧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S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00 100.00
(3)2010 年 10 月,FSG 第二次股权转让
有的公司 2,376 欧元、2,374 欧元股权分别转让给了 Torsten Vahrenkamp、Matthias
Trinker。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S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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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00 100.00
(4)2015 年 8 月,FSG 第一次增资
增发了 225,644 欧元股权、向 Matthias Trinker 增发了 225,606 欧元股权以及向
EXALOS Holding AG 增发了 23,750 欧元的股权。
本次增资完成后,FS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00
(5)2017 年 7 月,FSG 第三次股权转让
FSG2.5 万欧元股权转让给了 ficonTEC Holding UG。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S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00
(6)2017 年 12 月,FSG 第四次股权转让
FSG 全部股权转让给了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前身为 ficonTEC
Holding UG)。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S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00
(7)2020 年 5 月,FSG 第五次股权转让
MicroXtechnik 以合计 13,500 万欧元的收购价格向 ELAS 收购 FSG 及 FAG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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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其中 FSG 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 13,400 万欧元,FAG 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
保证金 2,480 万欧元及 20 万欧元。
双方约定将原股权认购协议中约定的 FSG 及 FAG 全部股权交易分为两个阶段进
行,其中第一阶段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为卖方向买方以 2500 万欧元转让 FSG
和 FAG 各 18.52%股权,第二步为卖方向买方以 8300 万欧元转让 FSG 和 FAG
各 61.48%股权。第二阶段为第一阶段完成后,买方获得对 FSG 和 FAG 剩余各
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
价格将其持有的 FSG、FAG 各 18.52%股权转让给了 MicroX。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S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00
(8)2020 年 11 月,FSG 第六次股权转让
双方约定将原约定第一阶段第二步即 FSG 和 FAG 各 61.48%股权的交易价格的收
购价格由原来的 8,300 万欧元调整为 7,469.82 万欧元。
股权认购协议第三次修订案签署后,第二阶段交易价格约定卖出期权执行价
格不低于 2,700 万欧元。
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 FSG、FAG 61.48%的股权转让给了 MicroX。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S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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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00,000.00 100.00
(9)2022 年 12 月、2023 年 4 月、2023 年 8 月,FSG 第七次股权转让
段即 FSG 和 FAG 各 20%股权的行权价格为 3,529.98 万欧元。
方约定将期权协议中约定的 FSG 及 FAG 各 20%股权交易分为两步进行,其中第
一步:MicroXtechnik 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前支付 2,300 万欧元收购 FSG 和 FAG
各 13.03%股权;第二步:MicroXtechnik 有权在 2023 年 11 月 7 日前购买 FSG 和
FAG 各 6.97%股权,如 MicroXtechnik 未行使该权利,则 ELAS 有权在 2024 年 5
月 7 日前向 MicroXtechnik 出售 FSG 和 FAG 各 6.97%股权。同时,双方对于 6.97%
股权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约定如下:如罗博特科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 FSG 和
FAG 各 6.97%股权,则交易对价为 1,229.98 万欧元;或 MicroXtechnik 以支付现
金的方式收购 FSG 和 FAG 各 6.97%股权,交易对价为 1,303.78 万欧元。
方约定将 FSG 和 FAG 各 13.03%股权交易对价调整为 2,589.03 万欧元,将 FSG
和 FAG 各 6.97%股权对价调整为 940.95 万欧元或 1,014.75 万欧元。
股权的交割。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S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500,000.00 100.00
已支付 FSG 和 FAG 各 93.03%股权全部对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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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FSG
的设立及股权变动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权属
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AG 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HRB 206020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29 日
公司地址 Rehland 8, 28832 Achim
注册资本 25,000 欧元
注册经营范围 开发和生产用于光学行业和所有相关业务的测试和生产设备。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AG 的股
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00 100.00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FAG 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
形。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FAG 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6 年 3 月,FAG 设立
ficonTec Holding UG 公司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5 万欧元。
FAG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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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 年 5 月,FAG 第一次股权转让
就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具体内容参见本章节“(三)目标公司及其子公
司主要情况;1、FSG 基本情况及主要历史沿革;(7)2020 年 5 月,FSG 第五
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A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00 100.00
(3)2020 年 11 月,FAG 第二次股权转让
就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具体内容参见本章节“(三)目标公司及其子公
司主要情况;1、FSG 基本情况及主要历史沿革;(8)2020 年 11 月,FSG 第六
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A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 100.00
(4)2022 年 12 月、2023 年 4 月、2023 年 8 月,FAG 第三次股权转让
就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具体内容参见本章节“(三)目标公司及其子公
司主要情况;1、FSG 基本情况及主要历史沿革;(9)2022 年 12 月、2023 年 4
月、2023 年 8 月,FSG 第七次股权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AG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出资额(欧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5,000.00 100.00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FAG
的设立及股权变动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权属
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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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SG USA Inc
系 FSG 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ficonTEC USA, Inc.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P21000102172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6 日
公司地址 3259 PROGRESS DR Orlando, FL 32828
发行股份数 1,000 股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FSG USA Inc 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22 年 1 月,ficonTEC USA, Inc.吸收合并 ficonTEC USA
行股份数为 1000 股普通股,设立时的唯一股东为 ficonTEC Service GmbH。
根据公司提供的兼并章程(Articles of Merger),ficonTEC USA 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由 ficonTEC USA, Inc.吸收合并。根据双方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签订的
兼并协议和计划,ficonTEC USA 所发行的所有股份将被注销,ficonTEC USA, Inc.
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在此次吸收合并完成登记备案后继续发行和流通。
根 据 FSG 管理 层的 确认,此 次 吸 收合并 的主要目 的是 为了将 原公司
ficonTEC USA 的实际经营地变更至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市。
设立时,ficonTEC USA, Inc.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普通股数额(股)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 100.00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FSG
USA Inc 的设立及股权变动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SG Inc 系
FSG 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ficonTEC, Inc.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注册号 F21000004608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13 日
公司地址 3259 PROGRESS DR ORLANDO, FL 32826
发行股份数 10,000 股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FSG Inc 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20 年 8 月,FSG Inc 设立
发行股份数为 60,000 股普通股,其中,已发行并流通的 10,000 股普通股由 FSG Inc
设立时的唯一股东 FSG 持有。
FSG Inc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编号 股东 普通股数额(股)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0 100.00
(2)FSG Inc 设立至今,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变更。
根据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FSG
Inc 的设立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权属清晰,
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SG 上海系 FSG 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飞空微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P01J0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柳林路 150 号 3 楼 R3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曹志强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10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自 2015 年 10 月 10 日至 2045 年 10 月 9 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机械设备、老化设备、仪器仪表、精密滑台、精密夹具、光学防震
台、激光器及上述产品零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
经营范围 外),并提供相关咨询、技术服务等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
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FSG 上海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5 年 10 月,FSG 上海设立
独资设立 FSG 上海,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42 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FDI 入账登记表》,股东 FSG 已向 FSG 上海实缴缴纳了 100
万元出资款。
号的《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外商独资飞空微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
批复》,同意设立飞空微组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015]24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FSG 上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元
编号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000.00 100.00
(2)FSG 上海设立至今,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变更。
根据 FSG 上海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FSG 上海的设立已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
权纠纷。
根 据泰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FSG
Thailand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ficonTEC Service (Thailand) Co. Ltd.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号 0105560089230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1 日
No.99 Zeer Rangsit, Room No.925, 9 Floor, Moo 8, Phahon Yothin
公司地址
Road, Tambol Kukot, Amphoe Lamlukka, Pathumthani Province
注册资本 300 万泰铢
经营采购、研究、设计、计划、系统实现、安装、维修、维护、检
验、分析、校正、转换、改进和质量控制等服务业务。包括在
“ficonTEC”商标下就组装适用于远距离通信设备的零部件而使用
工具、机器、引擎、小型光测试、电子设备等提供计划和建议。并
经营范围 从事就发明、设计、规划、系统布置、安装、维修、维护、检查、
分析、纠正、修改和改进以及工具、机器、发动机、设备的质量控
制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建议以及测试服务。系统测试过程的最后一
步,是确保开发的系统已准备好在实践中使用。满足已定义的业务
流程和用户需求。测试结果必须满足系统用户和开发团队,包括其
他相关部门共同确定的系统完整性条件。
根据泰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FSG Thailand 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7 年 6 月 1 日,FSG Thailand 设立
根据泰国商务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of Thailand)提供的
公司章程和备忘录,FSG Thailand 于 2017 年 6 月 1 日设立。FSG Thailand 设立
时,股东为 Matthias Trinker、Torsten Vahrenkamp、Elfriede Schug 和 ficonTEC
Service GmbH,注册资本为 300 万泰铢,分为 3000 股,每股票面价值为 1000 泰
铢。
FSG Thailand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泰铢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合 计 3,000,000 100
(2)2020 年 11 月,FSG Thailand 第一次股权转让
的价格将其各自所持有的 FSG Thailand 900 股股权转让给了 FSG,Elfriede Schug
分别以 29.8 万泰铢、1,000 泰铢、1,000 泰铢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 FSG Thailand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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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权、1 股股权、1 股股权分别转让给了 FSG、吴廷斌、杨雪莉。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SG Thailand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泰铢
编号 股东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合 计 3,000,000.00 100.00
(3)2023 年 4 月,FSG Thailand 第二次股权转让
股股权转让给了李伟彬。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FSG Thailand 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泰铢
编号 股东 出资额 股权比例(%)
合 计 3,000,000.00 100.00
其中,李伟彬担任罗博特科董事、副总裁及斐控泰克监事,杨雪莉担任罗博
特科财务总监。
根据李伟彬、杨雪莉出具的说明,2020 年 11 月 10 日,因斐控泰克
MicroXtechnik 收购取得 FSG 和 FAG 股权的需要,作为收购前提条件,FSG 须
受让原股东 Matthias Trinker、Torsten Vahrenkamp、Elfriede Schug 所持 FSG
Thailand 合计 70%股权,而实现 100%持股。根据泰国当地规定的股东结构设置
要求,FSG 不能登记为 FSG Thailand 独资股东。为满足斐控泰克对 FSG Thailand
的控制,罗博特科作为斐控泰克股东,协助斐控泰克指派员工李伟彬、杨雪莉登
记为 FSG Thailand 股东,李伟彬、杨雪莉名下分别名义性登记了 FSG Thailand
的 1 股股权(对应 1,000 泰铢出资额)。李伟彬、杨雪莉无需、从未且今后不会
对该等股权在境内或境外支付转让价款、不涉外汇收支,无需、从未且今后不会
实际行使该等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分红权等各项股东权利。FSG 以其持有 F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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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iland 股权,直接、完全实现对 FSG Thailand 经营、业务和收益等各方面的管
理和控制。
根据泰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FSG
Thailand 的设立及股权变动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根据爱尔兰律师出具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SG Ireland
系 FSG 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ficonTEC Ireland Limited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651640
成立日期 2019 年 6 月 12 日
Tyndall National Institute, Lee Maltings Complex, Dyke Parade, Cork,
公司地址
T12 R5CP, Ireland
注册资本 100 欧元
经营范围 研发和生产光电测试和组装解决方案
根据爱尔兰律师出具的相关文件,FSG Ireland 主要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9 年 6 月 12 日,FSG Ireland 设立
FSG Ireland 设立时的唯一股东为 FSG,注册资本为 100 欧元,共发行 100
股普通股,每股账面价值为 1 欧元。
FSG Ireland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欧元
编号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 计 100.00 100.00
(2)FSG Ireland 设立至今,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变更。
根据爱尔兰律师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FSG
Ireland 的设立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权权属清晰,
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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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爱沙尼亚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主要经营实体注册登记等文
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AG Eesti 系 FAG 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ficonTEC Eesti O?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14083515
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19 日
公司地址 Akadeemia tee 21/6, 12618 Tallinn, Harju county, Estonia
注册资本 2,500 欧元
经营范围 光学仪器和摄影设备的制造
根据爱沙尼亚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FAG Eesti 主要历史沿革情况
如下:
(1)2016 年 7 月 19 日,FAG Eesti 设立
欧元,共发行 2,500 股,每股账面价值为 1 欧元。
FAG Eesti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欧元
编号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 计 2,500.00 100.00
(2)FAG Eesti 设立至今,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变更。
根据爱沙尼亚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后
认为,FAG Eesti 的设立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
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根据目标公司及其高管出具的说明,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自
动化组装、检测及测试设备和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光芯片、光电
子器件及光模块的自动化微组装、封装以及测试市场客户提供标准现货供应以及
定制化解决方案,经营区域为全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FSG 上海持有主要经营资质/备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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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许可/备案单
许可/备案名称 许可/备案编号 核发日期 有效期
号 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注册编码: 2018 年 4 月
册登记证书
根据 FSG 上海相关资质/备案文件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报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资质/备案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上述
业务,无需取得其他各主体住所地主管机关核准、审批等经营资质,亦未违反各
主体住所地法律法规。
(1)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报告、目标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持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房屋任何不
动产权;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通过租赁物业使用,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
作为经营场所的物业主要情况如下:
国别
座落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用途
区域
Rehland 8, 28832 3,992.67 生产建
Achim 2020 年 8 月
平方米 筑附带
MaTo Immo 10 日至
FSG 办公室
Im Finigen 3, GmbH(注 1) 2,056.69 2030 年 8 月
以及空
德国 地
Andre' 2022 年 11
Puriss 、 月 1 日至 办公、
Im Finigen 19,
Metric Seals FSG 未注明
Handels
GmbH 月 31 日
University of 2023 年 9 月
Central 1 日至 2024 办公、
Street, Orlando, FSG Inc.
Florida Board 平方英尺 年 8 月 31 实验
FL 32816
of Trustees 日
美国
University of 2023 年 9 月
Central 1 日至 2024 办公、
Drive, Orlando, FSG Inc.
Florida Board 平方英尺 年 8 月 31 研发
FL 32826
of Trustees 日
上海市黄浦区柳
上海锐初实 170.94 1 日至 2023
中国 林路 150 号 3 楼 FSG 上海 办公
业有限公司 平方米 年 6 月 30
R303
日(注 2)
No. 99 Zeer 2022 年 9 月
Rangsit, Room Zeer Property 42
泰国 FSG 1 日至 2023 办公
No. 925, 9 Floor, Co., Ltd 平方米
Moo 8, Phahon 年 8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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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thin Road, 日(注 3)
Tambol Kukot,
Amphoe
Lamlukka,
Pathumthani
Province
Sihtasutus 自 2018 年 9
爱沙 Akadeemia road Tallinna 471.4
FAG Eesti 月 1 日起 3 办公
尼亚 21/6, Tallinn Teaduspark 平方米
TEHNOPOL 年(注 4)
C.2.12 -
Photonics
Packaging Lab
and access to the 2020 年 4 月
central areas of 9 日至 2022
未注明 研发
Tyndall National 年 9 月 30
Institute at Lee 日(注 5)
Maltings University
Complex, Dyke College Cork
爱尔
Parade, Cork – National FSG Ireland
兰 University of
office
Ireland, Cork
accommodation
at Lee Mills 2020 年 2 月
House, Tyndall 19 3 日至 2021
办公
National 平方米 年2月2日
Institute, Lee (注 6)
Maltings, Dyke
Parade, Cork
注 1:MaTo Immo GmbH 属于关联方,该租赁属于关联交易。
注 2:根据上海锐初实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柳林路 150 号 3-4
楼租户租约续签事宜》,因出租方调整租赁模式等原因,FSG 上海尚未与出租方完成该处
房产的续签。目前,该处房产为不定期租赁。
注 3:根据泰国律师的法律意见书,FSG Thailand 正在与原出租方续签为期一年的租赁
协议,目前尚未完成续约协议的签署。
注 4:根据 FAG Eesti 管理层的确认,该处房产租赁合同到期后未进行续签,并由 FAG
Eesti 实际继续使用,根据当地法律已转为不定期租赁。
注 5:根据 FSG Ireland 管理层的确认,该处实验室的使用协议到期后未进行续签,并
由 FSG Ireland 实际继续使用,根据当地法律已转为不定期租赁。
注 6:根据 FSG Ireland 管理层的确认,该处房产的许可协议到期后未进行续签,并由
FSG Ireland 实际继续使用,根据当地法律已转为不定期租赁。
(2)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报告、目标公司提供的知识产权注册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持有经其各自住所地主管机
关授权、登记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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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子公司拥有 6 项境内注册商标,主要情况如下:
所有者 类别 商标标识 注册号 注册日期 有效期
FSG 上海 42 68835894
月 14 日 月 13 日
FSG 上海 37 68838618
月 14 日 月 13 日
FSG 上海 37 68851848
月 21 日 月 20 日
FSG 上海 37 68851361
月 21 日 月 20 日
FSG 上海 42 68842671
月 21 日 月 20 日
FSG 上海 37 68849470
月 21 日 月 20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 1 项境外注册商标,
主要情况如下:
注册
注册 有效
所有者 类别 商标标识 注册号 国家/
日期 期
地区
FSG 07,37,40,42 302011011857 年 2 月 年2月 德国
(1)重大借款协议
① 2014 年 11 月 15 日,
借款方 FSG 与贷款方 FSG USA Inc 签订了借款协议,
约定由 FSG 向 FSG USA Inc 提供最高达 135 万美元的借款额度,年利率为 1.5%,
借款期限为 10 年,若贷款方与借款方未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终止借款协议,则
借款期限自动顺延一年。
② 2021 年 5 月 11 日,借款方 FSG 与贷款方 Commerzbank AG(以下简称
“德国商业银行”)签订了信贷协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对该协议进行补充。
双方约定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最高达 800 万欧元的贷款额度,年利率为 4.9%(若
该笔贷款以美元计提,则年利率为 5.15%),贷款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③ 2023 年 4 月 11 日,借款方 FSG 与贷款方德国商业银行签订了信贷协议,
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最高达 100 万欧元的贷款额度,年利率为 7.847%,贷款期
限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未来 FSG 需与德国商业银行进行
进一步的金融业务合作,这些业务所涉及的总金额至少应占 FSG 在各年度为银
行金融业务支付的总费用的 75%,否则,FSG 和德国商业银行应就调整信贷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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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约定的条件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则德国商业银行有权终止信贷协
议。
④ 2019 年 12 月 31 日,借款方 FAG Eesti 与贷款方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 ELAS 向 FAG Eesti 提供 202,812.65
欧元的借款,年利率为 2.8%,借款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2)重大担保协议
① 2019 年 10 月 11 日,FSG 与德国 Kreissparkasse Syke 银行(以下简称“KSK
Syke 银行”)签订了质押协议,约定将 FSG 于该银行开设的编号为 1012041008
的存款账户以及存于该银行的编号为 1676788 的理财账户作为质押物,以担保
FSG 与 KSK Syke 银行之间因银行业务产生的所有当前或潜在的债权,特别是为
KSK Syke 银行向 FSG 提供的 100 万欧元信贷额度提供担保。该质押协议的期限
至 Torsten Vahrenkamp 先生和 Matthias Trinker 先生不再担任 FSG 的管理董事为
止。
② 2019 年 4 月 25 日,FSG 与德国商业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将 FSG 所持
有的编号为 106119100 号和 103349700 号的理财账户及编号为 106119107 号的存
款账户以德国商业银行为受益人设置抵押,以担保德国商业银行为 FSG 提供的
最高达 450 万欧元的信贷额度。此外,Torsten Vahrenkamp 先生和 Matthias Trinker
先生亦为保证前述信贷额度,各自分别向德国商业银行提供了最高达 35 万欧元
的、无固定期限的且可直接执行的担保。
根据 FSG 与德国商业银行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签订的信贷协议约定,上述
担保合同为该信贷协议下最高达 800 万欧元的贷款额度提供担保。
③ 2021 年 12 月 9 日,FSG 与 R+V Allgemeine Versicherung AG 公司(以下
简称“R+V 公司”)签订了保函协议,约定将 FSG 于 Bremische Volksbank 银行
开设的编号为 DE71 291900240052995801 的银行账户中的 425,975.96 欧元存款以
及由德国商业银行开具的金额为 17.5 万欧元的保函作为质押物,以担保 FSG 与
R+V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编号为 14197519515814 EG 的保证金合同
项下 R+V 公司有权向 FSG 提出的最高额达 300 万欧元的现有或潜在债权。保证
金合同的有效期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止,保函协议的担保期限至 R+V 公司不再
就保证金合同对 FSG 提出任何债权,并通知 Bremische Volksbank 银行不会对 F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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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进一步的债权要求为止。
④ 2023 年 4 月 11 日,FSG 与德国商业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将 FSG
针对首字母为 A 至 Z 的客户的应收账款、位于 Rehland 8, 28832 Achim 的原材料
所有权以及 FSG 因当前和未来对前述抵押物投保所产生的债权转让予德国商业
银行,以担保德国商业银行对 FSG 提供的最高达 100 万欧元的贷款额度。
(四)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税务和政府补助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如
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增值税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13%(注 1)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注 2)
注 1:标的公司及境内子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按 6%、13%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境
外子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按经营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税率计缴增值税。
注 2:各公司分别按其经营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税率计缴所得税,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
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斐控泰克 25%
Luxembourg Company 29.22%
MicroXtechnik 31.93%
FSG 30.53%
FAG 30.18%
FSG USA Inc 27.98%
FSG 上海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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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斐控泰克 25%
Luxembourg Company 29.22%
MicroXtechnik 31.93%
FSG Thailand 20%
FSG Ireland 12.50%
FSG Inc 25.74%
FAG Eesti 20%
根据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颁发的《投资促进委员会
促进证》,可获得免除不超过投资金额 100%(不包括土地和流动投资)的经营
净利润所得税的优惠,自产生业务收入之日起享受税务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规定
报告期内 FSG Thailand 对于符合当地投资促进委员会优惠政策的所得税免征企
业所得税。
根据《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所收到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明细情况
①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本期
期初递延收 其他变动 期末递延 本期结转列报
项 目 新增 本期结转
益 (注) 收益 项目
补助
PHOTONI
CLEAP
小 计 1,626,487.36 654,411.35 -24,693.98 996,769.99
注:其他变动系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②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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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XAPP 1,069,343.50 其他收益
University College Cork 971,801.68 其他收益
PhoQuant 454,168.58 其他收益
E4C 66,490.53 其他收益
其他 156,210.24 其他收益
小 计 2,718,014.53
①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本期
期初递延收 本期新增 其他变动 期末递延收 结转
项 目 本期结转
益 补助 (注) 益 列报
项目
其他
PHOTONICLEAP 2,869,695.38 235,668.53 1,497,074.74 -18,198.19 1,626,487.36
收益
其他
TERIPHIC 626,273.96 613,470.38 12,803.58
收益
其他
MASSTART 97,742.97 95,744.71 1,998.26
收益
小 计 3,593,712.31 235,668.53 2,206,289.83 -3,396.35 1,626,487.36
注:其他变动系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②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FASTFACEREC 1,841,421.80 其他收益
InPulse 897,070.43 其他收益
PhoQuant 707,210.00 其他收益
CALADAN 591,079.54 其他收益
OptiKNet 420,999.07 其他收益
IQONIC 241,261.72 其他收益
SmarTool 236,448.59 其他收益
Epho 187,665.60 其他收益
E4C 172,967.44 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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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社保返还 101,576.86 其他收益
其他 66,175.22 其他收益
小 计 5,463,876.27
①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期初递延收 本期新增补 其他变动 期末递延收 本期结转
项 目 本期结转
益 助 (注) 益 列报项目
TERIPHIC 1,743,634.92 344,329.38 1,340,183.67 121,506.67 626,273.96 其他收益
IQONIC 1,561,333.57 1,484,346.69 76,986.88 其他收益
MASSTART 1,048,560.86 466,426.79 1,359,996.50 57,248.18 97,742.97 其他收益
InPulse 925,955.32 880,297.93 45,657.39 其他收益
CALADAN 849,648.00 268,501.31 1,076,254.52 41,894.79 其他收益
PICWeld 28,495.65 28,495.65 其他收益
PHOTONICLEAP 2,869,695.38 2,869,695.38 其他收益
小 计 6,157,628.32 3,948,952.86 6,141,079.31 371,789.56 3,593,712.31
注:其他变动系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②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项 目 金额 列报项目
Epho 832,872.60 其他收益
OptiKNet 604,049.14 其他收益
SmarTool 353,602.80 其他收益
Enterprise Ireland 342,332.26 其他收益
SPS3D 338,121.95 其他收益
PRIMA 307,590.49 其他收益
其他 285,251.76 其他收益
小 计 3,063,821.00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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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2023 年 1-4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3,372,425.88 7,670,166.10 9,204,900.31
合 计 3,372,425.88 7,670,166.10 9,204,900.31
(五)标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可能导
致其不能正常经营或存续的重大诉讼、仲裁,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1)斐控泰克取得了当地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斐控泰克自 2019 年 8 月 19 日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在该局辖区内未被发现其他
违反该局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被该局行政处罚
过。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斐控泰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期间内未发现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2)FSG 上海取得了当地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合规证明》(编号:00000020219000053、00000020221000170),载明 FSG
上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用报告》(查询编号:CX032023072517155205530836),载明 FSG 上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市场监管领域未查见市场主体的违法记录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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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所分别出具了《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 FSG 上海自 2019 年
用报告》(查询编号:CX032023072517155205530836),载明 FSG 上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税务领域未查见市场主体的违法记录信息。
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载明 FSG 上海
自 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6 月在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情况。
存情况证明》,载明飞空微组于 2023 年 6 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 4 人,其住
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未有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记
录。
用报告》(查询编号:CX032023072517155205530836),载明 FSG 上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积金管理领域未
查见市场主体的违法记录信息。
(六)本次交易前斐控泰克收购目标公司 FSG 及 FAG 各 93.03%股权所履
行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本次交易前,斐控泰克已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FSG 及 FAG 各 93.03%股权。具
体已履行的境内审批及备案程序如下:
(1)江苏省商务厅境外投资备案
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900610 号
和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900609 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000674 号
和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000675 号)。
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201050 号
和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201049 号)。
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300372 号
和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300370 号)。
尾款事项分别取得江苏省商务厅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300876 号和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300875 号)。
(2)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苏园行审境外投
备[2019]第 47 号和苏园行审境外投备[2019]第 48 号)。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苏园行审境外投
备[2020]第 89 号和苏园行审境外投备[2020]第 90 号)。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苏园行审境外投
备[2022]第 243 号和苏园行审境外投备[2022]第 244 号)。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苏园行审境外投
备[2023]第 68 号和苏园行审境外投备[2022]第 67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
斐控泰克分别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2020 年 11 月 10 日、2022 年 12 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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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23 年 4 月 25 日、2023 年 8 月 16 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办
理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出具的《业务
登记证》(业务编号:35320500201909124188)。
根据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与 MicroX 于 2019 年 9 月 6 日签
订的股权购买及转让协议以及 2019 年 10 月 14 日签订的股权购买及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约定,在遵循《德国对外贸易法》(German Foreign Trade Act)以及
(German Foreign Trade Ordinance)合规性的前提下,ELAS
《德国对外贸易条例》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拟将其持有的 FSG、FAG 全部股权转让给 MicroX。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此次股权转让不受《德国对外贸易和支付
法》(Foreign Trade and Payments Act)以及《德国对外贸易条例》项下对投资行
为所负有的强制性报告义务的约束,交易各方无需取得德国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的
任何许可即可合法实施。
根据彼时有效的德国外国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
(Ministry for Economic Affairs and Energy,简称“BMWi”,现为 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 Affairs and Climate Action)有权在收购协议签署后至多五年内,依
职权启动外国投资审查,并可能限制或命令解除已经履行完毕的收购行为。希望
在收购完成后五年内避免法律不确定性的公司可以自愿提交通知并申请主管部
门出具《无异议函》(certificate of non-objection),以取得 BMWi 对收购行为的
具有约束力的书面认可意见。
异议函》的申请。鉴于 BMWi 对此次收购表达了担忧(concerns)但并未具体说
明此种担忧的具体理由,2020 年 9 月 4 日,MicroX、斐控泰克、FAG、FSG 与
德国政府就交易各方同意做出减轻 BMWi 担忧的承诺达成一致协议。
FAG100%的股权事宜出具了《无异议函》。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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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斐控泰克、FSG、FAG各100%
股权。标的公司均维持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前,交易对方建广广智、能达新兴、苏园产投、永鑫融合、超
越摩尔、尚融宝盈、常州朴铧、ELAS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
成后,交易对方永鑫融合、超越摩尔、尚融宝盈、常州朴铧、ELAS不会因本次
交易取得股份而成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以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标的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及斐控泰克提供的文件和说明,
报告期内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此处指合并口径的标的公司,下同)存在关联
交易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方与标的公司关联关系
罗博特科通过全资子公司斐控晶微持有斐控泰克 18.82%股
权
东
直接持有 ELAS50%股权,间接持有 ficonTEC6.97%股权的
管理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直接持有 ELAS50%股权,间接持有 ficonTEC6.97%股权的
管理董事兼首席财务官
Ludwig ELAS 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Maschinenbau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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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 关联方与标的公司关联关系
Vanguard Automation ELAS 的参股公司,持有其 45.50%股权
GmbH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斐控泰克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4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ELAS 管理服务 236.40 643.56 686.64
Ludwig 原材料 114.26 355.43 406.29
Weytronik 原材料 37.79 127.20 98.10
OTS 加工服务 0.84 4.78 12.43
Vanguard 系统软件 - 40.02 185.06
合计 389.29 1,170.99 1,388.51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4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Vanguard 设备、原材料 387.53 494.20 202.57
Vanguard 销售服务 73.02 - -
罗博特科 设备、原材料 - 411.19 28.16
合计 460.55 905.39 230.73
(2)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 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金 支付的租金(不包
出租
资产 费用以及未纳入租赁负 括未纳入租赁负债 增加的租赁负 确认的利
方
种类 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 计量的可变租赁付 债本金金额 息支出
额 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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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o 房屋 - 57.22 - 31.33
MaTo 房屋 - 328.67 - 97.61
MaTo 房屋 - 354.56 2,393.40 117.20
(3)关联方担保
担保 担保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欧元)
起始日 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Matthias Trinker 350,000.00 2019.4.25 无 否
Torsten Heiko Vahrenkamp 350,000.00 2019.4.25 无 否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利率
拆入
ELAS 154.87 2019/12/31 2025/12/31 2.80%
ELAS 38.18 2023/3/2 未约定 未约定
戴军 140.00 2019/10/18 2021/10/17 4.00%
拆出
ELAS 13.96 2021/1/1 2021/9/30 2.80%
元颉昇 400.00 2023/1/16 3.65%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OTS 145.66 34.03 141.59 33.08 119.39 10.80
ELAS 20.90 2.09 20.32 1.02 5.35 0.27
应收
Ludwig 19.71 5.45 23.89 6.72 37.96 3.79
账款
Vanguard 0.89 0.09 53.02 2.65 25.12 1.26
罗博科特 18.14 0.91 158.57 7.93 4.74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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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应收 元颉昇 0.88 0.04 - - - -
款
合计 206.19 42.62 397.39 51.40 192.57 16.41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3 年 4 月 30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Ludwig 198.34 97.97 18.52
应付账款
OTS 6.63 5.45 0.45
合计 204.97 103.41 18.97
合同负债 Vanguard 18.16 119.36 250.10
合计 18.16 119.36 250.10
其他流动负债 Vanguard 3.45 22.68 47.52
合计 3.45 22.68 47.52
Weytronik 5.18 2.40 9.51
其他应付款 MaTo 31.77 - -
ELAS 1,059.68 888.23 942.30
合计 1,096.64 890.63 951.81
租赁负债 MaTo 1,751.33 1,732.63 1,932.90
合计 1,751.33 1,732.63 1,932.90
一年内到期的
MaTo 235.88 254.67 266.29
非流动负债
合计 235.88 254.67 266.29
长期应付款 ELAS 2,207.06 11,795.21 18,692.02
合计 2,207.06 11,795.21 18,692.02
为了减少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罗博
特科及其控制公司(包括拟变更为罗博特科控制公司斐控泰克,以下同义)外的
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罗博特科及其控制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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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罗博特科及其中小股东利
益。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在上市公司的任职
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罗博特科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源、资金或从事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同业竞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建广广智、苏园产投、超越摩尔、永
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及其控制企业与罗博特科、斐控泰克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未
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承诺期间”),非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书面同意,本人/本公司不
会单独或与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
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
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与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
控制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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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以其他方式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与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与上市公司业务相
竞争或可能导致竞争,本人/本公司将于获悉该业务机会后立即书面告知上市公
司,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在不差于本人、近亲属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的条款及条件下优先获得此业务机会。
制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属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
公司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或同业竞争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及近亲属/本公司将及时
采取措施对上述业务予以转让、终止或采取其他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
其他方式,或促使本人或近亲属/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对上述业务予以转让、
终止或采取其他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其他方式,解决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上市公司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本
公司将对因违反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建广广智、苏
园产投、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及其控制企业与罗博特科、
斐控泰克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未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九、职工安置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均为股权类资产,该等资产注入上
市公司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仍保持独立主体,因此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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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根据罗博特科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罗博特科已经根据《重组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
定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公告说明公司股票
(股票简称:罗博特科,股票代码:300757)自 2023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一)上
午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预计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说明停牌进展
情况。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称:罗博特科,股票代码:300757)将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开市
起复牌。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
的议案》《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
组上市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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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
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
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
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相关
公告及说明均已于同日披露。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交易及上述相关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
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议
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
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议案。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将于两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综上,罗博特科已经按照《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法定信息
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
十一、为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及其报告签字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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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东方证券。东方证券具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的有效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330852),并具
(编号:913100007178330852)。
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顾问为本所。本所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证号:23101199320605523)、并已于中国证监会完成相关备
案,本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担任本次交易律师事务所的要求,本所指派的经
办律师持有有效《律师执业证》,本所具备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资质,本所
经办律师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为天健会计。天健会计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93421213)、浙江省财政厅核
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为:33000001)、并已于中国证监会
和财政部完成相关备案,天健符合《证券法》规定要求。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天道亨嘉。天道亨嘉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10105MA1FWA4MXG)、上海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天道亨嘉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名称、法人及股东变更备案的公告》(沪财企备案[2022]32 号),
并已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完成相关备案,天道亨嘉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担任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上述证券服务机构、服务人员
均具备必要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
十二、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重组停牌
前六个月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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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三)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记录的查询申请,并将在查询完毕后及
时补充披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本所律师将于查询结果出具
后,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
十三、本次交易的审核关注要点核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审核关注要点》”)对律师的核查要求,
本所律师对《审核关注要点》进行了逐项对照,对本次交易涉及需律师核查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仔细核验,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审核关注要点》第 2 项:本次重组是否需履行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
程序。
律师应当对本次交易已履行审批程序的完备性、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是否存
在障碍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如《法律意见书》“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
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尚需取得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本次交易中,罗博特科直接受让取得
境外标的公司 FSG、FAG 各 6.97%股权,尚需完成境外投资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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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关注要点》第 3 项:是否准确、有针对性地披露涉及本次交易
及标的资产的重大风险。
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核查,督促上市公
司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披露与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自身密切相
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
度进行梳理排序。
经查阅《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
大风险提示”及“第十二节风险因素”披露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标的公司
相关风险、其他风险等风险因素。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风险提示”及
“第十二节风险因素”部分充分披露与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
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
排序。
(三)《审核关注要点》第 4 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是否设
置价格调整机制。
律师应当对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合规性,比如触发条件、是否设置双向调整
机制等、调价基准日是否明确、具体、可执行,发行价格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
以及价格调整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等,并对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以及上市公司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已设置价格调整机制,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交易方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调整机制已明确触发条件,且设置了
双向调整机制。调价基准日明确、具体、可执行。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合
理,有利于保护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 45 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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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关注要点》第 6 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律师应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取得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在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本次交易方案”所述,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的对象为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 ELAS 等 5 名交易对
方及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不涉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规定进行锁定的情形。
(五)《审核关注要点》第 7 项:本次交易方案是否发生重大调整
律师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交易方案调整是
否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履行程序是否合规;(2)本次交易发行对象是否与
董事会首次决议后公告的预案或报告书中披露的发行对象保持一致,如否,是
否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履行程序是否合规;(3)结合交易对方间接权益持有
主体(如有)的运行时间、对外投资情况、该机构对本次重组交易的相关投资
及相应收益占其资产和收益的比重、本次重组过程中变更其上层权益主体或调
整份额(如涉及)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新增的上层权益(如涉及)持有主体所
对应的标的资产份额的锁定期等,审慎核查上层权益调整是否构成对本次重组
方案的重大调整,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次交易预案、
《重
组报告书(草案)》《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不存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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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规定的重大调整情形。
的发行对象保持一致,如否,是否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履行程序是否合规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次交易预案、
《重
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露的本次交易发行对象与本
次交易预案文件中的发行对象一致。
该机构对本次重组交易的相关投资及相应收益占其资产和收益的比重、本次重
组过程中变更其上层权益主体或调整份额(如涉及)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新增
的上层权益(如涉及)持有主体所对应的标的资产份额的锁定期等,审慎核查
上层权益调整是否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相关审议程序是否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本次交易方案”所述,本次交易对方为建广广智、
苏园产投、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能达新兴、ELAS 等 8
名交易对方。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渠道对建
广广智、苏园产投、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能达新兴、ELAS
的直接或间接权益持有主体信息进行核查,重组预案披露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上述交易对方中永鑫融合以及超越摩尔上层存在间接权益持有主体变更。
(1)永鑫融合上层新增权益主体苏州崇光智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核查,交易对方中永鑫融合上层权益主体苏州中鑫恒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鑫恒富”)上层合伙人存在部分变更,具体情况如
下:
变更时间 变更前 变更后
苏州崇光中正创业投资中心(有 苏州崇光智行创业投资中心(有
(以下简称“崇光智行”)
资份额 持有 9.3691%中鑫恒富出资份额
A.崇光智行的运行时间、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崇光智行设立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出资额为 5000
万元,其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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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对外投资企业 投资比例
B.崇光智行间接持有的斐控泰克权益比例较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崇光智行对斐控泰克投资路径如下:
苏州崇光智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9.3691%)->苏州中鑫恒富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3667%)->苏州胡杨林智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87%)->苏州胡杨林丰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7.2480%)->苏州永鑫融合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8911%)->斐控泰克
综上,崇光智行间接持有的斐控泰克权益比例较低。
C.本次调整符合商业惯例
根据永鑫融和出具的确认函,新增权益主体苏州崇光智行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投资苏州中鑫恒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正常投资策略调整,
符合商业惯例。
(2)永鑫融合上层权益主体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出
经核查,交易对方中永鑫融合上层权益主体苏州市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苏州基投”)上层合伙人存在部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时间 变更前 变更后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
司持有 50%苏州基投股权;
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投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成立于 1993 年 7 月 30 日,注册资本为 122000 万元人民币,对外投资了苏州
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 26 家企业。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出对苏州基
投投资后,不再通过永鑫融合间接持有斐控泰克权益。根据永鑫融合说明,其上
层权益主体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出,系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常
投资策略调整,符合商业惯例。
综上所述,永鑫融合上层权益主体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退出对苏州基
投投资,不涉及新增上层权益主体。
(3)永鑫融合上层新增权益主体陈浩、刘克峰、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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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交易对方中永鑫融合上层权益主体共青城君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君和”)上层合伙人存在部分变更,具体情
况如下:
变更时间 变更前 变更后
州)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君和 13.9286%股权;4、余
持有共青城君和 2.8571%股权 江持有共青城君和 5.4089%股权
A.陈浩、刘克峰、余江间接持有的斐控泰克权益比例较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浩、刘克峰、余江对斐控泰克投资路径如下:
陈浩(5.4089%)、刘克峰(13.9286%)、余江(5.4089%)->共青城君和
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中科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0015%)->天津国科中丽创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披露持股比例)->
中科院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苏州
中科中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691%)->苏州中鑫恒富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3667%)->苏州胡杨林智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2.87%)->苏州胡杨林丰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7.2480%)->苏州永鑫融合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8911%)->斐控泰克
综上,陈浩、刘克峰、余江间接持有的斐控泰克权益比例较低。
B.本次调整符合商业惯例
根据永鑫融和出具的确认函,新增权益主体陈浩、刘克峰、余江投资共青城
君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正常投资策略,符合商业惯例。
(4)超越摩尔上层权益主体陈丽君退出
经核查,交易对方中超越摩尔上层权益主体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舜元控股”)上层股东存在部分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时间 变更前 变更后
陈丽君持有舜元控股 20%股权; 陈炎表持有舜元控股 85%股权;
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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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超越摩尔上层权益主体陈丽君退出对舜元控股投资,不涉及新增
上层权益主体。
根据超越摩尔出具的确认函,超越摩尔上层权益主体陈丽君从舜元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中退出,系陈丽君正常投资策略调整,符合商业惯例。
根据超越摩尔以及永鑫融和出具的确认函,“上述上层权益持有主体相关的
变更情况为正常投资策略调整,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专为本次交易而调整出资
份额的情形。同时,本企业已出具承诺,明确锁定期为自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之日起 12 个月。上述上层权益持有主体及其持有的出资份额
发生的变更事项并不会对本企业执行股份锁定承诺造成法律障碍。综上,上述上
层权益持有主体及其持有的出资股份发生的变化不构成本企业间接权益持有主
体及其持有的份额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重
大调整,本次交易的发行对象未发生变化;交易对方中间接权益持有主体及其持
有的份额未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形,该等上层权益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
大调整。
(六)《审核关注要点》第 8 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交易不构
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
上市。
(七)《审核关注要点》第 9 项:是否披露穿透计算标的资产股东人数
律师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是
否超过二百人,如超过二百人,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
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的规定,核查标的资产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股权是否清晰,经营是否规
范以及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或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 据 斐 控 泰 克 及 其 股 东 工 商 档 案 、 ELAS 相 关 资 料 , 经 本 所 律 师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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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amac.org.cn 网站检索查询,标的资产经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具体情
况如下:
穿透后计算股东人
序号 股东名称 是否穿透
数(人)
合计股东人数 1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不存在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情
形。
(八)《审核关注要点》第 10 项:交易对方是否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
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律师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交易对方涉及合
伙企业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合
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投
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
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2)如交易对方为本次交
易专门设立的,穿透到非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持有交易对方份额锁定期安排
是否合规;(3)交易对方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是否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如
未完成,是否已作出明确说明;(4)交易对方如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
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
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情况的,该主体/产品的存续期,存续
期安排与其锁定期安排的匹配性及合理性;(5)交易对方穿透至各层股权/份额
持有人的主体身份是否适格,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资金来源等信息;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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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
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1)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
式、资金来源等信息
本所经办律师对交易对方中的合伙企业穿透核查至:(1)自然人,(2)上市公
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或者(3)国有控股或管理主
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根据相关交易对方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天眼查等网站,在前述穿透标准下就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等情况核查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至七。
(2)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
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
根据本次交易对方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合伙协议以及出具的调查问卷,本
次交易对方中合伙企业设立目的、其他投资、存续期限等情况如下:
是否以持有
是否专为本 是否存在
序号 股东名称 标的资产为 存续期限
次交易设立 其他投资
目的
(3)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
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根据境内交易对方出具的调查问卷,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
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有交易对方份额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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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本次交易对方均非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
是否已作出明确说明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
检索以及交易对方工商档案、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报告,本次交易对方建广广智、
苏园产投、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和能达新兴、ELAS 均不
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
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
公司等情况的,该主体/产品的存续期,存续期安排与其锁定期安排的匹配性及
合理性
根据交易对方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档案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报告,
本次交易对方存续期与其锁定期安排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主体存续期 锁定期
超越摩尔 2017.11.02-2024.09.25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永鑫融合 2019.09.17-2024.09.16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注 1:根据超越摩尔合伙协议约定,超越摩尔之存续期限,自本合伙企业成
立之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存续期届满,除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
金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则该合伙企业之存续期限相应自动延长至合伙企
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满七年之日止。合伙企业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而延长存续期限
或提前终止或解散。存续期限的前四(4)年为投资期,后三(3)年为退出期。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可延长一年。
注 2:根据永鑫融合合伙协议约定,永鑫融合投资于专项项目的存续期为 5
年,其中投资期为 2 年,退出期为 3 年。投资期届满后实现专项项目的退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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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专项投资项目在退出期未能实现退出的,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延长投
资期限,在延长期限内,不再新增投资。
超越摩尔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企业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锁定期的,将及
时续期至锁定期满,以保证锁定期能够有效履行。
永鑫融合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企业专项项目的存续期不足以覆盖上述锁定
期的,将及时续期至锁定期届满,以保证锁定期能够有效履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不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
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等情况,
交易对方中的合伙企业存续期安排能够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根据本次交易对方出具的调查问卷、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报告以及本所律师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公开渠道对交易对方及其间接股权/
份额持有人信息进行核查,并获取了交易对方营业执照、工商档案等资料,本次
交易对方穿透至各层股权/份额持有人不存在法律法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
情形,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相关要求。
(九)《审核关注要点》第 11 项: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是否清晰
(1)标的资产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如发生增
减资或股权转让的,核查并说明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
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支付
是否到位;(2)最近三年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3)标的资产存在出
资不实或变更出资方式的,核查并说明相关股东是否已补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
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相关股权转让及增减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计、验
资等程序及程序的有效性;(4)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核查
并说明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需要
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
批准或者备案的,是否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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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5)标的资产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核查并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6)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演变情况,
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
况,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
过程及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股
权代持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7)对标的资产有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
和仲裁事项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论证对标的资产持续经
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8)涉诉事项对标的资产
的重要性,若标的资产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涉诉,应当审慎判断
可能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或盈利能力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9)如败诉涉
及赔偿,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关会计处理、或有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超过
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10)结合对前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对标的资产的股
权和主要资产的权属清晰性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资或股权转让的,核查并说明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作
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
否到位;最近三年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1)斐控泰克
A.斐控泰克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
斐控泰克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第六部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之“(一)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斐控泰克”。
B.斐控泰克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
产情况”之“(一)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斐控泰克”所述,斐控泰克近三年共计发
生过 2 次股权转让及 1 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事项 原因及必要性 作价依据及合理性 涉及的价款 支付 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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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情况 系
股权转
第一次股 本次股权转让 人民币。
让双方
权转让 系为引入超越 2、出让方永鑫融合、常州朴 受让方自有 已支
(2020 年 摩尔作为新股 铧尚未就转让股权实际履行 资金 付
关联关
系
转让作价具有合理性
本次股权转让 股权转
第二次股 元人民币。
系为完成建广 让双方
权转让 2、出让方建广广智尚未就转 受让方自有 已支
(2021 年 让股权实际履行出资缴付义 资金 付
微之间股权比 关联关
例的调整 系
有合理性。
本次增
第二次增 本次增资系为
资本 1 元。 增资方自有 已支 其余股
年 4 月) 作为新股东
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 存在关
联关系
(2)FSG/ FAG
A. FSG/ FAG 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
FSG/ FAG 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第六部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之“(三)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情况”。
B. FSG/ FAG 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
产情况”之“(三)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情况”所述,FSG/ FAG 近三年共
计发生过 2 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表:
涉及的价款 支付情 关联关
序号 事项 原因及必要性 作价依据及合理性
资金来源 况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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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权转 因 MicroX 拟收 7,469.82 万欧元。 资金 让双方
让(2020 购 FSG/FAG 各 2、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股 不存在
年 11 月) 61.48%股权 权转让双方结合 FSG/FAG 关联关
发展情况协商确定,因此本 系
次股权转让作价具有合理
性
FSG 第七 1、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均为
次股权转 2,589.03 万欧元。 股权转
本次股权转让系
让(2022 2、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由股 让双方
因 MicroX 拟收 受让方自有
购 FSG/FAG 各 资金
月、2023 次股权转让作价具有合理 系
年 8 月) 性
补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
到位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相关股权转让及增减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计、验资等程序及程序的有效性;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报告、《审计报告》,经核查,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
实或变更出资方式情况。资金实缴到位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
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的,是否已
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
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标的资产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核查并
说明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
前置条件;
(1)斐控泰克
根据斐控泰克工商档案,斐控泰克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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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不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
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斐控泰克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2)FSG/FAG
斐控泰克近三年收购 FSG 及 FAG 股权已获得发改、商委、外汇等有关部门
的审批/备案,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之“(六)本次交易前斐控泰克收购目标公司
FSG 及 FAG 各 93.03%股权所履行的审批及备案程序”。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FSG/FAG 的设立及股权变动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
被代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
批效力;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过程及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
持人退出时有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
根据斐控泰克工商档案、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资料,标的资产
斐控泰克、FSG/FAG 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事项的进展情况,论证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充分
揭示相关风险;涉诉事项对标的资产的重要性,若标的资产核心专利、商标、
技术、主要产品涉诉,应当审慎判断可能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或盈利能力
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如败诉涉及赔偿,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关会计处理、
或有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
产情况”之“(五)标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所述,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可能导致其不能正常经营或存续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性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核
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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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内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标的资产的股权和主要资产的权属清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
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十)《审核关注要点》第 12 项:标的资产是否曾在新三板挂牌或申报首
次上市
律师应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标的资产在新三
板挂牌期间及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及其他方
面的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本次重组方案中披露的主要财
务数据等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具体情况;(2)标的
资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报的具体情况,被否或终止 IPO 的原因,或者最近三
年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情况及终止原因,是否存在影响本次
重组交易的法定条件。
经本所律师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检索,标的资产未曾在新三板挂牌,未曾进行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申报。
(十一)《审核关注要点》第 14 项: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情况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标的资产、标的资产
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主要供应商访谈问卷,标的公司报告期
内前五大供应商中 Ludwig 属于标的公司股东 ELAS 下属全资子公司、且 ELAS
属于标的公司管理董事 Torsten Vahrenkamp 和 Matthias Trinker 合计持股 100%的
公司。除 Ludwig 与 ELAS、Torsten Vahrenkamp 和 Matthias Trinker 之间存在关联
关系外,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与其他前五大供应
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十二)《审核关注要点》第 15 项:是否披露主要客户情况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标的资产、标的资产
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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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的公司股东调查表、主要客户访谈问卷,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
户中 Vanguard 属于标的公司股东 ELAS 下属子公司,ELAS 持有 Vanguard45.5%
的股权,且 ELAS 属于标的公司管理董事 Torsten Vahrenkamp 和 Matthias Trinker
合计持股 100%的公司。除 Vanguard 与 ELAS、Torsten Vahrenkamp 和 matthias
Trinker 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主要股东、董监
高及其关联方等与其他前五大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十三)《审核关注要点》第 16 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安全生
产规定及环保政策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标的资产生产
经营中是否存在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的情况,如是,核查并披露涉及环境
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等;最
近三年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
是否相匹配,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2)核查并说明
标的资产进行安全生产、污染治理、节能管理制度及执行概况,环保节能设施
实际运行情况;(3)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
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如是,说明产生原因及经过等具体情况,是否收到过
相关部门的处罚,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 11 条的相关规定;(4)标的资产是否属于产
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如涉及特殊政策允许投资相关行业的,应
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对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特殊政策
的说明。
核查并披露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
施及处理能力等;最近三年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与标的资产生
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是否相匹配,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
求
根据《重组报告书》《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主要从事半导体自动化组装、检测及测试设备和系统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光芯片、光电子器件及光模块的自动化微组装、封装以及测试市场客户提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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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现货供应以及定制化解决方案,不属于《安全生产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所列高危险行业,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颁布
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所列的重污染行业,也不属于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
《工
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所列高耗能行业。由于标
的资产境外子公司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的情况,故最近三年无需投
入大量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
况,环保节能设施实际运行情况
经核查,标的资产 FAG/ FSG 均于境外生产,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零部件的装
配调试,不产生重大污染物。目标公司生产过程主要包括设备零部件、机身的装
配调试等,不涉及高危险作业的情况。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报
告期内,FAG/ FSG 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当地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环保事件,如是,说明产生原因及经过等具体情况,是否收到过相关部门的处
罚,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是否
符合《重组办法》第 11 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检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 FAG/FSG 不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重大
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策允许投资相关行业的,应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对
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特殊政策的说明
标的资产不存在被列入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的情况,不属于
业。
(十四)《审核关注要点》第 17 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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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经营资质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标的资产及其
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
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的相关证书
名称、核发机关、有效期;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
风险;如是,是否会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结合标的资
产从事业务的具体范围及相关业务资质取得情况,核查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超出
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的情形,或超期限经营情况,如是,应当就相关事项
是否导致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慎发表意见;(3)如标
的资产未取得生产经营相关资质的,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办理相关资质的进展
情况、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逾期未办毕的影响。
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
认证等的相关证书名称、核发机关、有效期;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
注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
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是,是否会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资质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之“(三)目标公司及其子
公司主要情况”之“9、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经营资质”。
(2)经核查,目标公司下属子公司 FSG 上海现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长期,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
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资产是否存在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的情形,或超期限经营情况,如是,
应当就相关事项是否导致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慎发表意
见;
根据 FSG 上海总经理说明,标的资产下属子公司 FSG 上海主要负责集团在
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地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因此不存在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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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范围的情形,或超期限经营情况。
(十五)《审核关注要点》第 22 项:本次重组是否设置业绩补偿或业绩奖
励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业绩承诺安排
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 35 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2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业绩补偿安排的触发条件、本次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
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行业竞争格局、同行业
主要竞争对手、近期可比收购案例业绩承诺情况等,对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可
实现性,是否存在规避业绩补偿情形,相关业绩承诺安排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核查意见;业绩补偿义务人是否已出具承诺并保证业
绩补偿的足额按时履约,相关承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2 的规定;(2)结合业绩奖励总额上限、业绩奖励对象及确定方式等,
核查本次交易相关奖励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
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重组报告书》以及发行人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本次重组未设置业
绩补偿或业绩奖励。
(十六)《审核关注要点》第 26 项:标的资产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可收回
风险、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如是,说明时间、金额、原因、用途、履行的决策程
序、清理进展、解决方式,是否存在向股东分红进行抵消的方式解决(如是,
分红款是否需缴纳个税),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是否构成内控制度有效
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被《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废止)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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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拆借金额 拆借用途 起始日 到期日
拆出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 2023.1.19
询有限公司 2023.2.15
注: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持有标的公司子公司 FSG 和 FAG
注:元颉昇上述拆借资金借款本金于 2023 年 1 月、2023 年 2 月分两笔归还完毕,借款
利息于 2023 年 9 月归还完毕。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关联方对标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款的
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
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十七)《审核关注要点》第 33 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境外销售占比较高
(如占比超过 10%)、线上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外销客户的基本情况,
如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成立时间、行业地位、资质情况、
订单获取方式和销售金额及占比,是否为标的资产关联方,境外客户为经销商
的,主要最终客户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主要客户的访谈及网络核查,标的资产外销
客户前五名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境内 787.90 10.38% 3,748.61 13.08% 4,611.93 16.51%
境外 6,803.91 89.62% 24,919.46 86.92% 23,322.60 83.49%
合 计: 7,591.81 100.00% 28,668.07 100.00% 27,934.52 100.00%
标的公司实际经营主体主要位于德国和美国,因此外销占比较高。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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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是否 占外销
序 成立时
年度 客户名称 关联 经销 销售收入 收入比
号 间
方 商 例
Inc./Acacia 2009 年
Communications Inc.
Technology
年 1-4 GmbH
月 4 The University of 1853 年 否 否 410.82 6.04%
Melbourne
合计 2,676.92 39.34%
年 4 SQS Vláknováoptika 1994 年 否 否 1,513.43 6.07%
a.s.
Pte. Ltd.
合计 11,814.09 47.41%
LTD/AMT (Singapore) 2019 年
PTE. LTD
Systems 2006 年
年 GmbH/Jenoptik Diode
Lab GmbH
合计 16,762.54 71.87%
注:受同一实控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外销客户为行业内知名的数通、电通企业,成立时间
较早,业务规模较大。客户会对标的公司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评估后,该等客户
主要以向标的公司发出订单的方式表示认可标的公司属于其合格供应商,双方将
正式建立合作关系。除 Sqs Vláknováo Ptika A.S.外,标的公司与其他前五大客户
在 2021 年以前即有业务往来,并与标的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前五大外销客户中,American Tec Co., Ltd 为唯一的经销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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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986 年,系北亚策略(08080.HK)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产品为 SMT 设备、
半导体设备。根据对 American Tec Co., Ltd 访谈,American Tec Co., Ltd 采购的机
器的最终下游客户为整个光通行业,主要集中在 400G 硅光市场。从销售数量和
金额来看,华为是 American Tec Co., Ltd 最大的客户。
(十八)《审核关注要点》第 35 项:标的资产营业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
确性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劳务公司的经营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专门或主要为标的资产服务,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相关报告及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标的公司及目
标公司不涉及劳务外包事项。
(十九)《审核关注要点》第 41 项: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易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结合标的资产
关联方认定、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核查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原
因和必要性;(2)结合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占标的资产收入、
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的比例等,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具备业务独立性,是
否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
定;(3)如标的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
费用或利润总额占标的资产相应指标的占比较高(如达到 30%),还应结合相
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
核查并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影响,标的资产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标的资产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是否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4)核查并说明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的核查范围、核查过
程、核查方法及其有效性,并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
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审慎发表核查意见;(5)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未来变化趋
势,核查并说明上市公司为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6)结合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等,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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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1)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标的资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标的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A.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ficonTEC 存在向 ELAS、Ludwig、Weytronik、Vanguard、OTS
采购商品及服务的关联交易。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4 月,ficonTEC
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为 1,388.51 万元、1,170.99 万元、389.29 万元。除管理服
务采购外,原材料及加工服务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3.83%、3.15%、
① 向 ELAS 的关联采购
采购服务金额分别为 686.64 万元、643.56 万元、236.40 万元。斐控泰克出于保
持 ficonTEC 在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之考虑,继续委任 Torsten Vahrenkamp、
Matthias Trinker 担任管理董事并提供管理服务,由于目标公司一直以来采取由
ELAS 向目标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形式为其提供报酬,前次收购后,标的公司、目
标公司和 ELAS 于 2020 年 11 月签订《Transition Service Agreement》(下称“过
渡期服务协议”),过渡期服务协议约定由 Torsten Vahrenkamp、Matthias Trinker
担任目标公司管理董事并提供管理服务、由 Elfriede Schug 提供会计及其他服务,
协议为期 2 年,服务费每月 75,000 欧元。2022 年 11 月,标的公司、目标公司和
ELAS 签订了《Prelongation Transition Service Agreement》(下称“延长过渡期
服务协议”)。延长过渡期服务协议约定由 Torsten Vahrenkamp、Matthias Trinker
提 供 的 管 理 服 务 不 变 , 会 计 及 其 他 服 务 由 Elfriede Schug 或 由 Torsten
Vahrenkamp、Matthias Trinker 二人指派的相关人员提供,协议为期 3 年,服务
费每月 80,000 欧元。
② 向 Ludwig、Weytronik、OTS 的关联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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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金额分别为 406.29 万元、355.43 万元、114.26 万元;向 Weytronik 采购印制电
路板、测角仪等,采购金额分别为 98.10 万元、127.20 万元、37.79 万元;向 OTS
采购机器零部件涂层加工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12.43 万元、4.78 万元、0.84 万
元。
ficonTEC 向 Ludwig、Weytronik、OTS 进行采购的原因系上述关联方工厂均
位于不莱梅当地,距离 ficonTEC 工厂较近,考虑到 2021 年以前 ficonTEC 已与
前述关联供应商建立起稳固的合作关系,关联供应商对于 ficonTEC 的交付要求
熟悉、质量稳定,相较于其他供应商具有更快的交付速度,故报告期内 ficonTEC
与前述关联供应商仍保持合作。
③ 向 Vanguard 的关联采购
分别为 185.06 万元、40.02 万元。因报告期内存在 ficonTEC 通过其销售渠道向
客户出售代 Vanguard 生产的相关设备,该等设备运行所需软件由 ficonTEC 单独
向 Vanguard 采购后安装,因此产生上述关联采购交易。
上述关联采购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标的公司业
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具有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内
业绩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B.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ficonTEC 存在向 Vanguard、罗博特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关
联交易。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4 月,ficonTEC 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分
别为 230.73 万元、905.39 万元、460.55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83%、
① 对 Vanguard 的关联销售
材料并提供销售服务,前述关联销售合计金额分别为 202.57 万元、494.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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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3 年 1-4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销售收入(万元人民币) 387.53 462.93 202.57
数量(台) 6.00 7.00 2.00
销售单价(万元人民币) 64.59 66.13 101.29
销售毛利率 15.96% 13.13% 14.46%
注:销售毛利率计算不考虑存货评估增值因素;
Vanguard 于 2017 年成立,主要提供自由波导和微光学元件的 3D 打印设备
解决方案,其业务模式系自主研发并委外生产。报告期内,ficonTEC 为 Vanguard
组装生产上述相关设备。
报告期内,ficonTEC 向 Vanguard 销售设备毛利率分别为 14.46%、13.13%、
万元。Vanguard 尚处于初创阶段,销售渠道相对单一,为开拓中国市场,委托
FSG 上海代为销售设备等,FSG 上海参照市场佣金水平向 Vanguard 收取销售服
务费,定价公允。
② 对罗博特科的关联销售
合计分别为 28.16 万元、411.19 万元。2022 年度,ficonTEC 向上市公司销售设
备主要由 6 台 A800(ECO)设备构成。
率及台数情况如下:
关联方
向关联方销售 向非关联方销售 差异
销售单价(万元人民币) 37.48 58.56 -21.07
销售成本(万元人民币) 34.05 47.80 -13.75
数量(台) 6.00 5.00 1.00
销售毛利率 9.16% 18.37% -9.20%
注:销售毛利率计算不考虑存货评估增值因素。
由上表可知,ficonTEC 向非关联方销售同类设备的毛利率高于向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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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差异为 9.20%。向上市公司销售设备的单价、毛利率均较低,主要由于销
售给上市公司的设备虽同为 A800 型号,但为经济型版本,设备完成度相较于向
非关联方销售较低。目标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售经济型机型的原因系上市公司尝试
与 ficonTEC 合作切入泛半导体领域本土市场,从目标公司购置较低配置机型进
行后续定制并向国内客户供货。
上述关联销售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标的公司业
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具有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内
业绩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ficonTEC 自 ELAS 的全资子公司 MaTo 租借位于 Im Finigen 3 及
Rehland 8 的房产,两处房产面积分别为 2,056.69 平方米、3,992.67 平方米(含生
产车间 1,512.29 平方米、仓库 1,319.15 平方米),上述房产主要包含生产车间、
仓库、办公室、停车场等。租赁期为 10 年,起始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至 2030
年 8 月 9 日到期,月租金(含税)58,581.50 欧元。租金参照当地市场定价,由
双方协商确定,符合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具有必要性及定
价公允性。
D.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Torsten Vahrenkamp、Matthias Trinker 作为担保人,为 FSG 在银
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均为 350,000.00 欧元,前述担保尚未履行完毕。
E.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资金拆入
为补充 ficonTEC 日常经营流动性,ELAS 于 2019 年 12 月向 ficonTEC 出借
资金 154.87 万元,借款利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
允。2023 年 3 月,ELAS 向 ficonTEC 出借资金 38.18 万元,因借款金额较小,
未约定借款利率。综上,上述拆入资金符合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
需要,具有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为避免因汇率波动造成的流动性紧缺、确保前次交易顺利推进,标的公司执
行董事戴军于 2019 年 10 月向斐控泰克出借资金 140.00 万元,以补充斐控泰克
流动性。该笔借款利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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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述拆入资金系为完成前次交易发生,具有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
②资金拆出
ELAS 曾于 2021 年 1 月向 ficonTEC 借入资金 13.96 万元,主要用于短期资
金周转。该笔借款利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报
告期内,该笔款项已归还。
元颉昇曾于 2023 年 1 月向斐控泰克借入资金 400.00 万元,主要用于短期资
金周转。该笔借款利率参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报
告期内,该笔借款本金于 2023 年 1 月、2023 年 2 月分两笔归还完毕。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签署日,该笔借款利息已归还完毕。
或利润总额的比例等,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具备业务独立性,是否具备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详见本题第(1)小问回复。
(2)关联交易占标的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的比例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4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关联采购/接受劳务情况
营业成本 4,523.76 100.00% 16,733.86 100.00% 18,319.86 100.00%
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4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营业收入 7,591.81 100.00% 28,668.07 100.00% 27,934.52 100.00%
由上述可知,关联交易占标的资产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占比较低。
综上,标的资产关联交易符合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具
有必要性,关联交易占标的资产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占比较低,对标的资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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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业绩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标的资产具备业务独立性,具备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过程、核查方法及其有效性,并对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
产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详见本题第(1)小问回复。
综上,标的资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资产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
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来变化趋势,核查并说明上市公司为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及有效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公司
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
(二十)《审核关注要点》第 42 项:本次交易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结合相关各方
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核查并说明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
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
操作性,该等承诺和措施的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可能导致
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2)核查并说明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已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内容是否明确
可执行;(3)结合交易完成后可能导致的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情况,核查并论
证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三)同业竞争”
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建广广智、苏园产投、超越摩尔、
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及其控制企业与罗博特科、斐控泰克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内容明确可执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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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审核关注要点》第 43 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是否按规定出具
公开承诺
律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交易对方是否根据《26 号格式准则》第五十四条作出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等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交
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第一节本次交
易概况”之“七、本次交易重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披露,符合《格式准则第
(二十二)《审核关注要点》第 44 项:募集配套资金
律师应当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中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支付工资/货款、不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等情况,核查并说明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债务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规定,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根据罗博特科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内容以及《重组报告书(草
案)》,本次交易方案中,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
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的 100%,且发
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
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
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不涉及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支付工资/货
款、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等情况。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二十三)《审核关注要点》第 45 项: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募投项目
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立
项、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情况,相关批复是否仍在有效期以内,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尚需履行的程序及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于特定行业,如受限教育、金融、
军工、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等,是否还需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尚
未取得的,相关审批的进展及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难以获得相关审批或批
准的风险。
根据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内容以及《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不涉
及募投项目。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及
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光电子器件全自动组装设备、高精度光纤耦合设备、光
芯片贴片设备、芯片测试等半导体自动化组装及测试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和
销售,不属于受限教育、金融、军工、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等特定行业,不涉及
还需取得有权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情形。
十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罗博特科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公司
章程的规定。
(2) 罗博特科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交易对方建广
广智、苏园产投、超越摩尔、永鑫融合、尚融宝盈、常州朴铧、能达新兴
和 ELAS 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 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约主体资格有效、内容合法,已经各方正式签署,并且
将在约定的相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4)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取得罗博特
科股东大会批准、标的公司所在地和中国境内有权主管机关的各项核准或
备案文件(如需),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后,方可实施。
(5) 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重组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6)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斐控泰克合计 81.18%的股权和 FSG、FAG 各 6.97%
的股权权属清晰,未设有质押权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亦未被司法查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或冻结。
(7)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9)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斐控泰克、FSG、FAG 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将
不会因此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10)公司已经按照《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合同、协议、事项或安排。
(11)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
资质。
(12)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13)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
律障碍及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 晨 经办律师:邵 禛
林 惠
柯凌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
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成都高新新经济
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
司
成都高新投资集 其他有限责任公
团有限公司 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
融局
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高新策源投 (非自然人投资
资集团有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成都高新投资集
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
重复穿透)
德州新硅股权投
限合伙)
建投华科投资股 其他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司(非上市)
中国建银投资有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建投控股有限责 有限责任公司
任公司 (法人独资)
中国建银投资有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重复穿透)
北京建广资产管 其他有限责任公
理有限公司 司
中建投资本管理
司
建投华科投资股
其他股份有限公
司(非上市)
重复穿透)
中国建银投资有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重复穿透)
建平(天津)科
企业(有限合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广大融信(天津)
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建广资产管
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
重复穿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苏州工业园区经 有限责任公司
济发展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苏州工业园区管
理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国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控股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管
理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园丰资本管 (非自然人投资
理有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中新苏州工业园
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管
理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国
有资本投资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不重复穿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附件三:
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苏州永鑫方舟
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普通
合伙)
苏州永鑫同舟
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苏州胡杨林丰
限合伙)
苏州三叶树投 有限责任公司
资管理有限公 (自然人投资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司 控股)
苏州胡杨林智
限合伙)
苏州中鑫恒富
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苏州工业园区
新锐富利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胡杨林资 有限责任公司
司 控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投资 (非自然人投
有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华鑫证券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上海华鑫股份 其他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
苏州工业园区
中鑫恒祺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中方财团
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
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
管理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基础设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限公司
人独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苏州城市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国有资
产管理委员会
苏州苏高新集 有限责任公司
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苏州市虎丘区
人民政府
江苏省财政厅
(不重复穿透)
江苏省国际信
司
江苏国信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上市)
江苏省苏豪控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司
江苏省人民政
府
江苏省农垦集 有限责任公司
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江苏省人民政
府
江苏高科技投 有限责任公司
资集团有限公 (国有独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司
江苏省人民政
府
中国华能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国务院国有资
员会
中国远洋运输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法人独资)
中国远洋海运 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中国粮油食品
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银行信托
咨询公司
农银财务有限 私人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中国节能环保 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国务院国有资
员会
中国化工进出 有限责任公司
口总公司 (法人独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中国中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中国长城工业 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独资)
中国航天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国务院国有资
员会
中国技术进出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司
中国通用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中国中央电视
台
苏州欣荣创业
(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不重复穿
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苏州惠胜投资
中心(有限合
伙)(不重复穿
透)
苏州胡杨林资
有限责任公司
本管理有限公
司(不重复穿
控股)
透)
苏州中鑫创新
公司
苏州中方财团 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份有限 (非上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公司(不重复穿
透)
苏州工业园区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大悦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运时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涌金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
控股)
上海元丰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有限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开发有限公司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圆融发展 (自然人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
独资)
苏州新建元控
司
苏州工业园区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 第十一级出资
管委会 人
苏州工业园区
国有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控股有限 (国有独资)
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 第十一级出资
管理委员会 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人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嘉都设计
营造有限公司
控股)
苏州三叶树投
有限责任公司
资管理有限公
司(不重复穿
控股)
透)
苏州崇光智行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切点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苏州中科中鑫
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苏州中方财团
控股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不重复穿 (非上市)
透)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纳米科技 (非自然人投
发展有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苏州工业园区
国有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控股有限 (国有独资)
公司
中科院科技成
果转化创业投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天津国科中丽
创业服务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股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联想控股股份 其他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
中科院创业投
司
中国科学院控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重复穿透)
共青城君和创
业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
伙)
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大鸿科技
有限公司
控股)
共青城中实科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国科科技创新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公司
中国科学院控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重复穿透)
吉林省股权基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司
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科技投资 (非自然人投
有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创新投资 (非自然人投
集团有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产业投资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
公司
独资)
武汉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国发苏创
科技创业投资
企业(有限合
伙)
苏州国际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吴江创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司
人独资)
苏州市吴江东
方国有资本投 有限责任公司
资经营有限公 (国有独资)
司
苏州市吴江区
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
办公室
昆山市国科创
司
昆山创业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昆山市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理办公室
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市创业投 (非自然人投
资有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昆山创业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昆山市政府国
理办公室
苏州工业园区
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产业资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司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暨阳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限公司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城市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有限公司
人独资)
张家港市金城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发展有限 (非自然人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张家港市国有
第十一级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
人 (国有独资)
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公有
第十二级出资
人
会
张家港市长江
第十二级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
人 (国有独资)
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国有 第十三级出资
资产管理中心 人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沙洲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限公司
人独资)
张家港市悦丰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经开区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公司
人独资)
张家港经济技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委员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悦丰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有限公司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高新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公司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经开区
第十一级出资 (非自然人投
人 资或控股的法
公司
人独资)
张家港经开区
国有资本投资 第十二级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集团有限 人 (国有独资)
公司
张家港经济技
第十三级出资
人
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国发资产 (非自然人投
管理有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苏州国发创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控股)
公司
苏州创新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苏州国际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不重复穿透)
苏州创元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限公司
苏州市人民政
第十一级出资
人
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级出资
人
苏州城市建设
投资发展(集 有限责任公司
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不重复穿透)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营财投资 (非自然人投
集团有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南京江宁产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责任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
人民政府
安徽省三重一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高新技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限公司
人独资)
安徽省投资集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司
安徽省人民政
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城富韪投
限合伙)
共青城富华总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控股)
管理有限公司
共青城财政管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控股)
司
共青城青创集 有限责任公司
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共青城市国有
局
中国农发重点 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基金有限 (法人独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国有独资)
中华人民共和 第十一级出资
国国务院 人
共青城久韪投
限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润城投资
有限公司
控股)
武汉光谷产业
企业(有限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伙)
武汉光谷金融
公司
湖北省科技投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司
武汉东湖新技
委员会
武汉高科国有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不重复
穿透)
武汉葛化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不重复
穿透)
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高科农业 (非自然人投
集团有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武汉高科国有
控股集团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不重复穿 (国有独资)
透)
国开发展基金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光谷产业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有限公司
人独资)
武汉光谷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不重复穿
透)
有限责任公司
赣江新区创新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公司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赣江新区城市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公司
人独资)
赣江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
荣成市国有资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
司
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荣成市经济开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
司
独资)
昆明农业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昆明市人民政
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盈地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司
重庆市长寿区
管理委员会
中科院创业投
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使投资管理有 (非自然人投
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科技创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限公司
人独资)
苏州市科学技
术局
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投资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复穿透)
人独资)
苏州工业园区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不重复穿
透)
苏州中科鑫微
(有限合伙)
苏州中鑫创新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不重复穿
透)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纳米科技 (非自然人投
发展有限公司 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苏州工业园区
国有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控股有限 (国有独资)
公司
苏州芯越微电
限合伙)
中科芯(苏州) 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控股)
北京中科微投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任公司
中国科学院微
电子研究所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纳米科技
(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
(不重复穿透)
人独资)
苏州工业园区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不重复穿
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昌禧集团
有限公司
控股)
苏州中鑫创新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不重复穿
透)
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新自然物
贸有限公司
控股)
浙江锦顺实业 其他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非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锦联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杭州旺锦投资
(有限合伙)
苏州惠胜投资
伙)
苏州三叶树投
有限责任公司
资管理有限公
司(不重复穿
控股)
透)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汇胜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本管理有限公 (自然人投资或
司(不重复穿 控股)
透)
苏州欣荣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不重复穿透)
上海世勋贤企
业(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顶点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
苏州新锐时元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汇胜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苏州汇胜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不重复穿透) 控股)
苏州胡杨林资
有限责任公司
本管理有限公
司(不重复穿
控股)
透)
宁波卓元鑫顺
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苏州明杰置业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自然人独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中鑫恒祺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不重复穿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附件四:
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国家集成电路产
其他股份有限公
司(非上市)
有限公司注 1
张家港芯聚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智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
公司
资)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金港城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
公司
资)
张家港市金港镇
资产经营公司
张家港市港区镇
工贸集团公司
张家港市金茂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茂集
中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创新投资 (非自然人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张家港市国有资
产管理中心
张家港市金城创
公司
张家港市金茂集
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创新投资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
(不重复穿透)
资)
张家港保税区芯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智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
公司
资)
张家港保税区金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理委员会
张家港市新兴产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产业资本 (非自然人投资
投资有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暨阳湖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
司
资)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城市投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
公司
资)
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港市金城投 (非自然人投资
资发展有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张家港市国有资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公司
张家港市国有资
产管理中心
张家港创新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不重复穿透)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张家港市金茂创
(不重复穿透)
张家港市金茂创
(不重复穿透)
张家港市金城创
融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不重复穿
透)
张家港锦泰金泓
司
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锦益泰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
控股)
张家港市金科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茂集
中心
张家港市塘桥镇
资产经营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张家港市塘桥镇
员会
张家港市乐余镇
资产经营公司
张家港市乐余镇
员会
张家港市南丰镇
资产经营公司
张家港市南丰镇
员会
张家港市凤凰镇
资产经营公司
张家港市凤凰镇
员会
张家港市大新镇
资产经营公司
张家港市大新镇
员会
张家港市常阴沙
工贸实业公司
张家港市常阴沙
现代农业示范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区管理委员会
有限责任公司
舜元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控股)
浙江舜元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
上海铭鼎企业发
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临港新片区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
限公司
资)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临港新片区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
有限公司
资)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临 有限责任公司
港新片区管理委 (非自然人投资
员会财务结算和 或控股的法人独
国有资产事务中 资)
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上海芯曜企业管
限合伙)
上海嘉定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集
体经济联合社
上海市嘉定区国
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集
会
张家港弘达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国盛(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上海市国有资产 有限责任公司
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独资)
上海市信息投资 其他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非上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限公司 (国有独资)
上海市国有资产 有限责任公司
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独资)
中国电信股份有 其他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上市)
东方明珠新媒体 其他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上实资产经 (非自然人投资
营有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上海上投资产经 有限责任公司
营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上海上实(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上海市国有资产
管理办公室
上海医药(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上海上实(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复穿透)
上海上实长三角 有限责任公司
司 资)
上实长三角生态
发展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上海超越摩尔私
公司
国家集成电路产
其他股份有限公
司(非上市)
有限公司
张家港超越摩尔
业(有限合伙)
张家港弘达企业
(不重复穿透)
中青芯鑫(苏州
工业园区)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芯鑫融资租赁有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注 2 (中外合资)
中青信投控股有 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紫光集团有限公 有限责任公司
司 (法人独资)
北京智广芯控股
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玉絮教育科
技有限公司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舜茂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控股)
上海新微技术研
发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联和投资有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穿透)
上海新微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
上海联和投资有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穿透)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新微企业管 (非自然人投资
理有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中国科学院上海
微系统与信息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术研究所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汇嘉创业投 (非自然人投资
资有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集 (非自然人投资
体经济联合社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菊园物联网
(非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
司
资)
上海菊园经济发
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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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禾元控股有
限公司
与内资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禾樾投资有
限公司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禾毅贸易有
限公司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禾元天宇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
资)
禾元商贸(香港)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裕隆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控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绍兴柯桥太平洋 有限责任公司
限公司 控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柯元贸易有
限公司
与内资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
柯港实业(上海)
有限公司
资)
和顺致祥投资有
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尚融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控股)
宁波禾元控股有 有限责任公司
穿透) 与内资合资)
海南融慧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伙人/股东名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取得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尚融资本管理有 有限责任公司
穿透) 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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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
合伙人/股东名 取得直接投资主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体权益时间
南通经济技术开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限公司
南通市人民政府
(授权南通市经
委会履行出资人
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炜赋集团有 (非自然人投资
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南通经济技术开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限公司
南通市人民政府
(授权南通市经
委会履行出资人
职责)
江苏能达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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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股东名 取得直接投资主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体权益时间
开发区财政局
南通经济技术开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限公司
南通市人民政府
(授权南通市经
委会履行出资人
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高新技术创 (非自然人投资
业中心有限公司 或控股的法人独
资)
南通产业技术研 有限责任公司
究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南通市经济技术
监督管理办公室
南通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南通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财政
局履行出资人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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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
合伙人/股东名 取得直接投资主
序号 出资人层级 出资比例(%) 股东类型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称/姓名 体权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