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罗博特科”)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宝盈(宁波)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能达新兴产业
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
控泰克”)合计 81.18%的股权和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持有
ficonTEC Service GmbH 和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各 6.97%股权,同时向不
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罗博特科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
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内幕信息披露前各主体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要求,遵循上市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
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
忘录。
规定》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
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制定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奇涵 施丕奇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嘉岸 罗红雨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尹 璐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郑 睿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崔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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