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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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目 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引言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受托担任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罗博特科”、“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罗博特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
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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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
公司制定并遵循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综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披露前各主体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二、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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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筹划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
保密制度。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
备忘录。
定》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
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
三、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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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
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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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晨 林 惠
_______________
柯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