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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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专项核查意见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罗博特科”)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宝盈(宁波)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控泰
克”)合计 81.18%的股权和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持有 ficonTEC
Service GmbH 和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各 6.97%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罗博特科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等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
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
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
的产业”
   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自动化微组装及精密测试设备的设计、
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光芯片、光电子器件及光模块的自动化微组装、耦合以及
测试市场客户提供高精度自动化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光电子器件
全自动组装设备、高精度光纤耦合设备、光芯片贴装设备、芯片及晶圆级测试、
视觉检测、芯片堆叠设备等,在半导体、光通信、激光雷达、传感器等应用领域
积累了一大批全球知名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目标公
司属于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目标公司属于 C3562“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业”。
  因此,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
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
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
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
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目标公司 ficonTEC 主要从事半导体自动化微组装及精密测试设备的设计、
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光芯片、光电子器件及光模块的自动化微组装、耦合以及
测试市场客户提供高精度自动化设备和相关技术服务。
  上市公司是一家研制高端自动化装备和基于工业互联网技术的智能制造执
行系统软件(R2Fab)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完整的研发、设计、装配、测
试、销售和服务体系,为光伏、电子及半导体等领域提供智能、高效的高端自动
化装备及 R2Fab 系统软件。
  综上,目标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戴军直接持有公司 4.27%的股份,并通过元颉昇控
制公司 25.66%的股份,通过科骏投资控制公司 6.92%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36.85%
的股份。戴军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戴军先生、王宏军先生、夏承周先生,三人于 2016 年
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9 年 1 月 8 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时终止。
示性公告》,戴军先生、王宏军先生、夏承周先生共同出具《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2 年 1 月 8 日到期后不再续签,
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戴
军先生、王宏军先生、夏承周先生变更为戴军先生。
   本次交易系公司向非关联方购买标的资产,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
元颉昇,实际控制人仍为戴军,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苏州永鑫融合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
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因此,本次交易涉及发
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
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
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
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
型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奇涵                 施丕奇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嘉岸                  罗红雨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尹   璐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郑   睿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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